来替hk人民洗一下地。
这更加体现了,此次事件不仅仅是几十万“废青”从散步到打砸烧这么简单。香港成为了多方势力的角力场,冲锋陷阵的只是小喽啰而已。
请大家平一平对香港的怨气和恨意。只是可怜了香港的平头百姓们。
提炼一下法院的理由: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这一判决,哪怕不是火上浇油,也可以说是引发了更多的疑点:
据报道法庭本周三会开庭听取双方陈词,以商讨补救裁决所引发的情况。届时,我们是否会看到禁蒙面法的「2.0 版本」,抑或政府认可法院「因权威而正确」,还有待揭晓。
需注意,《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回答讨论的是依授权自行解释的情况,而从 19 日的情况来看,人大有些看不下去了。。。
为什么这么一个连欧美发达国家都认同的法律居然会通不过?还有为什么很多暴徒早上被抓第二天下午就出来了
大家看这两张图就懂了(部分名单)
至于对于局势的影响,我认为这更加暴露了香港的一些根源性问题,先破后立,只是辛苦香港警察和无辜的市民了
更新一下,评论区提到了,林峰的《该解决香港外籍法官这个历史遗留了》
该文的背景应该是这个案件
评论区的那位知友,确实来自这篇文章,该段落的上下文是
即使在回归后,缺乏“本地法官”仍是香港法律界面对的一大难题。回归后首15年中,香港司法机构内,特别是较高级别的法院,“外籍法官”的比例仍比“本地法官”为高。为了解决“本地法官荒”的问题,回归后的高等法院(包括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只有从下级法院借调一些“外籍法官”,以及邀请一些已退休的“外籍法官”,短期协助应付法院的审讯工作。前高等法院法官王式英更指出,特别在过去十年,很多这样以短期借调形式协助高等法院审案的法官,实际上差不多是长驻高等法院工作。
不过,这个情况近年已明显改善。2012年8月,司法机构宣布委任23名新法官和裁判官,当中几乎所有人都能说中文。因此,有评论认为这是香港司法机构本地化的一个分水岭,从此香港司法机构将会逐渐步向全面本地化的最终局面。另外,更有报导指司法机构在招聘法官时,已尝试尽量避免聘请外籍人士。
至2015年10月31日,除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之外,香港上诉法庭的12名法官中有8名中国籍的法官;原讼法庭的25名法官中,有21人为中国人;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的37名法官中,有31人为中国人;裁判法院(Magistrates)的82名裁判官中,有80人为中国人。由此可见,司法机构本地化的工作在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至今已大致完成。即使高等法院(即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亦只欠8名“本地法官”便可达到百分百本地化。而在本地的大律师中,已经有97名资深大律师。因此,香港缺乏合资格的本地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论点在今天已经完全没有说服力了,找不到8名本地人加入司法机构的说法也已经不再令人信服。
这段话总体什么意思,一:这些年是改善了很多在高等法院(即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有8名不是“本地法官”,二:如今香港早已不缺乏合资格的本地法律人才担任法官,那么为何依旧找不到8名本地法官那么加入司法机构。
再来看看全文
开头是
自1843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香港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香港社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就“外籍法官”的含义而言,无论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还是任何其他本地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香港本地司法机构人员协会(Local Judicial Officers’ Association)的会章规定,任何法官,只要是以本地待遇招聘的,又或是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不论其国籍,都被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把从外国直接以本地待遇聘用但与香港没有任何实质联系的法官也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虽然从平等待遇的角度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对香港本地情况或者法律了解的角度来看,则并不合理。因此本文只采用该协会对“本地法官”定义的第二类,即凡与香港有实质联系的法官都被视为“本地法官”。其他与香港没有实质联系的法官则被视为“外籍法官”。
该文讨论的“本地法官”是指凡与香港有实质联系的法官,而不是只有拥有中国国籍的法官
晚点继续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