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生龙,凤生凤,罪犯的儿子很反动。
算。
一个人因为自己没有犯的错受到不公正待遇,因为出身和家庭关系而非个人能力不予录用,这显然是一种歧视。
歧视关乎公平,但又不止是公平。
本题下一些知友的想法有些过于简单,认为近亲属遭遇「歧视」本身也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因此应予默许。这种想法不但是重刑主义的遗留,也完全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
假设前科株连成为一种常态,首当其中的不是罪犯,而是家庭内部举报人。原本举报家庭成员已经面临极大的家庭内部压力,现在外部制度不但不对「大义灭亲」的举报行为予以鼓励,反而因为近亲属遭遇刑事处罚要取消举报人的考公、入伍资格,家庭内部举报人的出境无疑会雪上加霜;挺身而出反被惩处,默不作声也许能蒙混过关,这是前科株连的第一重荒谬。
其次家庭亲属间也会出现侵害行为,有研究指出强奸犯罪中近七成是熟人犯罪,其中不乏家庭亲属间侵害,同时我国固有的家庭观念也导致故意伤害、虐待成为家庭成员间常见的犯罪行为。
假设放开前科株连,受害者的前途也会因为侵害者受到处罚而被影响,本就受困于家庭关系倾向于忍气吞声的受害者又被套上了新一重枷锁。明明自己已经是家庭内部侵害的受害者,还要因为侵害者的前科受到歧视,不但悲惨的过去无法弥补,甚至连美好的未来都要被剥夺,这样的规则不仅不合理,简直已经到了荒诞的境地。长此以往,受害者(尤其是受到侵害的儿童)将再无出头之日,这是前科株连的第二重荒谬。
无视犯罪的复杂情况,一味通过扩大惩罚发泄不满、暴戾情绪,一些知友的主张不仅错误,而且幼稚。
我国目前的前科株连制度,和很多其他制度一样,可以分为纸面上和实践中两种。
实践中,尽管考公没有直接禁止家属有前科的报考者,前些年却发生过不少因为家属前科不被录用的热点案例,譬如2008年浙大兰泽峰案(因鲜有往来的舅舅被判缓刑而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2009年河北扈佳佳案(因父母被拘留记录无法报考军事学院),更有甚者,2009年河北隆尧还发生过因亲属有上访记录而受限考学的极端案例。
纸面上,前科株连主要集中于警察、军队等特殊领域,譬如:
警察:
《陕西省统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军队: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考学: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由以上案例及规定可以发现,即使退一万步来讲,不考虑犯罪的复杂情况,前科株连制度的施行也并不像很多人想得这么「无害」。
现有警察、军队录取中对报考人员政治审查的规定中,限制对象已经由罪犯延伸到嫌疑人,而后者并不一定是罪犯,仍有可能是无辜者。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嫌疑人的家属却会被限制入伍、从警,这是对刑事司法基本原则赤裸裸的违反。
同时,在株连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操作过限,前述案例中甚至有地方政府借此压制上访,这是制度设计遭遇基层反噬的又一典型案例。
也许在很长时间内,两性、地域、民族、家庭原因造成的歧视仍难以消灭,但我希望大家不要把实然当作应然。
我们可以为歧视找一百个理由,但切记,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放纵暴戾与不公,丧钟也为你而鸣。
政审是防止你进入某些岗位后对他人和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
你政审不过,肯定是有充足的原因,绝不可能是只因为你父亲受过刑事处罚,你在这儿bb一句,根本就是瞒报了真实情况,你当别人都傻呢?
我就很奇怪,高票答主们说得好像真的只要直系亲属受过刑事处罚政审就过不了,真的受歧视一样,这是对国家政策严重的误解和曲解。
这里明确一下,我国政审政策导向目前是不搞株连的,也就是说目前除非很特殊的情况,即使直系亲属确实受到过刑事处罚留下了案底也不影响政审,目的就是为了不搞歧视。
具体来说,政审中跟亲属犯罪有关系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1、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2、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报考政法机关的。
可以看到影响政审的条款本身限定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有理有据,不是因为歧视而是因为确有需要做出划分。
第一种,你舅舅因为练O,跑到外国去了,你还经常跟他寄信打电话。
第二种,政法系统讲究避嫌,这一点外国也一样,而且限定为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也就是有案底也不影响,够可以了。
回到题主的问题,如果题主不是类似直系亲属正在坐牢或被判了死刑又报考政法单位的话,原则上不会影响政审,如果有,那确实是歧视。前提是题主没有隐瞒其他问题,比如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一个人,自己没有犯错,别人瞧不起他,剥夺他的机会,这算是歧视;一个人,自己做错了事,别人瞧不起他,剥夺他的机会,这不算是歧视。
对于政审这件事,题主不应该被瞧不起,现在被剥夺机会,算是『歧视』吧;但是,题主的爹地那可是做错了事,导致自己子女被瞧不起,导致自己子女被剥夺机会,这不算是『歧视』。
我感谢有政审这样的『歧视』,因为我也希望每一个警察的父亲不是杀人犯,也希望每一个法官的父亲不是诈骗犯,不然我没法信任他们的判断力。
你可以说父母辈的罪孽不该由子女承担,但是如果不这么搞,父母辈就不会有收敛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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