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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百度认证杭州章子欣父亲发文实际为假? 第1页

  

user avatar   szskid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直以来,我在知乎有关百度的问题下面的回答大部分时候都是一个“洗地”的角色,有兴趣可以翻一下我之前跟百度有关的回答。不是因为收了钱,而是我觉得一码归一码,但这次我是真的洗不动了。

我只能破口大骂了,尼玛这是什么操作?空前绝后吧?自盘古开天以来也没有这种操作吧?我现在唯一能想到的洗地理由就是这个当班编辑包括他的领导都是竞争对手派来的间谍,不然无法解释智商正常的人怎么能干出这种事。

如果不是的话,那建议百家号管理团队直接解散,什么鬼啊这是!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比魏则西事件要严重一万倍,我之前和莆田系的一个二代接触过,对方很明确地支持了我的观点,百度在魏则西事件上就是替莆田系背锅的。

但这次事件简直就是良知和智商的全面崩溃啊,这次操作几乎可以毁灭百家号。今天你能直接用章父账号发信息,明天你是不是能用任何其他人的账号发表任何合适的和不合适的言论?

虽然我们都知道这种自媒体平台有能力动用我们账号在不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发表任何言论,但我们约定俗成的观念是“你能做到,但你不会去做”,但今天百度打破了这种信任。

我自己也有百家号账号,我虽然知道百度在接下来也不大可能私自动用我的账号,但是,这依然让人没有安全感啊!自媒体平台给我们做减法(删文,屏蔽,封号)我们也就认了,你现在要来给我做加法?


user avatar   tan-chi-she-j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企业价值观有问题真的很可怕,百度新闻APP在得知别人女儿死亡消息之后未经本人同意用他人账号私自发出消息,擅自确认了死亡不说甚至发表了感想。真的太丧良心!他们仗着的是别人好像真的失去了孩子,目的是第一波抢占流量。百度发文的时间点其实警方还没正式通报,想想如果是消息是假的,替一个父亲宣布自己孩子的死亡,恶毒到难以想象。能做出这种事情的企业,我觉得叫一声社会毒瘤算客气的。唉!魔幻现实。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百度侵害了章子欣父亲何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可以看到,在百家号注册过程中,是需要输入「运营者姓名」和身份证的,如果该账号是章子欣父亲本人注册的,那么百度工作人员擅自操作,在未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内容,可能侵害了章子欣父亲的姓名权。

另外一种可能是,本账号的信息一开始就是百度工作人员填写,只不过得到了章子欣父亲的授权,代为发布内容。这样问题可能会稍微复杂一些,因为账号名称「章子欣父亲」并不是公民姓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时,当事人也可能就某一特定名称享有姓名权。(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争议再审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可以看到,百度号认证信息中,强调「章子欣父亲」账号使用者为「被租客带走杭州10岁失联女童父亲」。结合相关新闻报道和网络讨论,可以认为「章子欣父亲」与对应自然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冒用该名称同样可能构成姓名侵权。

即使不考虑姓名权的问题,百度「经过当事人确认发布」消息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对于明星艺人和其它公众人物来说,由团队代为经营其认证账号,代为撰写发布内容,也算是比较常规的操作。然而问题在于,百度并不是服务于章子欣父亲的团队、虽然代表其发表言论,却未必与其利益一致。

归根结底,百度编辑代表的是百度的利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经过当事人确认发布」或许是一种避免利益冲突的方式,然而并不完美。对于一名女儿生死未卜的父亲来说,是否真的能够理解互联网上复杂的舆论走向,能否正确判断百度编辑所写下的内容是否给自己挖坑、是否是自己真正想表达的意思,这都是存在疑问的。百度的编辑,也许真的不适合代表这名父亲发表言论。

最后,考虑到百度编辑在失踪女童生死状态未明时,擅自以章子欣父亲的名义宣布其死亡,也可能存在其它的侵权情形。需注意的是,在 7 月 13 日下午,官方发布发现尸体的通报中并未确认身份,直到当日晚间,才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确为之前失踪的九岁女童。

百家号「章子欣父亲」的操作者,在 7 月 13 日下午尸体身份尚未确定时,以密切相关方的身份发布消息,让公众产生信赖,误认为章父已经确认了尸体的身份。在如今各种阴谋论盛行、案件原因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公众误以为章父不经技术手段确认即公开发言可能别有「内情」,难保会就此展开一系列解读,对章父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这一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百度紧急开除了发布内容的员工,但侵权行为背后的问题,又哪只是开除几个基层社畜能解决的呢?


user avatar   qian-li-20-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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