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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广州地铁要求哥特装乘客原地卸妆事件? 第1页

  

user avatar   stella-fleuret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认为不是安检的锅


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位的妆

鄙人在专业的化妆学校训过几个月,还是能说一下的,这位大姐是根本不会化妆的,眉的画法错的离谱,眼影晕染范围全是错的,高光色和阴影色混在一起。而晕染讲究有形无边,她的眼影所有颜色脏脏的混在一起,所以这位约等于在脸上拍了个奇怪的脸谱出门

哪怕晕染范围是这个面积↑

睁眼的效果应该是↑这样的


欧美人之所以能把眼影范围顶到眉骨,是因为人家有眼窝啊,亚洲人是没有的……

哪怕技法是对的,颜色用的太歹怪也会招来异样的眼光的,上边是欧美彩妆大神炫技另当别论


更何况这个大姐放的照片滤镜厚的气吞山河,无滤镜情况下就是个贞子,虽然我国男性大多不懂化妆,但是让他们分辨好看的妆和贞子还是办得到的


所以这个问题实质上和隔壁“路人怎么样看待Lolita”那个问题差不多,一群穿着童装打版裙子化着不好看的妆的小姑娘确实招眼啊


user avatar   JeremyPriestley 网友的相关建议: 
      

READER DISCRETION IS ADVISED. 请尽可能排除影响理性判断的因素,无法实施以上条件者,请慎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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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其他方面的法律依据见相关回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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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回到为什么安检员要这么做的问题,按照地铁官方的说法,是“避免造成(其他)乘客的不适”

乘客是否会对“奇装异服”等感到不适,需要以个体的审美或应激能力等作为前置条件,因此这个是一个盖然性问题,不具有逻辑必然性。而进一步说,因为“奇装异服”而造成恐慌和切实危险,则需要具备更多的前置条件,也具有更低的盖然性,且没有同样性质的现实案例可循。

而如部分人所言:“万一类似的装扮确实使一些儿童和病患受惊吓,或产生(此处避免使用“造成”这一字眼)诸如病发乃至死亡的后果,怎么办?”(同时此处的“万一”,指出人们基于常识和经验的判断倾向支持上述情况的偶发性和低盖然性)

那么回答是,如此一来当事人及其亲属要追究的话就是一个民事纠纷,其与安检设立的目的和授权内容无关。

此外,倾向于认为扮装造成惊吓乃至恐慌的低盖然性,在统计数据缺省的情况下根据如下几点:
— 根据已有的当事人表述所透露的无主观恶意
— 当事人是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
同时依据以上前提下的善意推断及实际自身遇到类似事件(着汉服 娃娃装 Cosplay搭乘列车等)而作的观察所共同得出的。

因此倾向强调“妆容着装造成恐慌或危险”之类的概率极低的可能,可以认为是出现了“选择认同虚无假设(在万一的情况下产生后果),而无视备择假设(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任何后果)的实际”的情况。与此同时忽视了产生恐慌和危险所必要的前置条件,而根据主观喜好作判断来对乘客的行为定性。这样的做法过于草率、缺乏逻辑、有失公平,且与声称所依据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无必要的关系,纯属对道德的歪曲和主观解读。

關於類似萬聖節期間的扮裝乘車及其余乘客主观感受的討論,特此感謝該問題下另一位答主的答案及引述材料,這也同時對上述觀點補充了論證。

而实际翻阅上述材料后发现,讨论的核心是扮装乘车是否造成不便等的问题,其中有妆容蹭脱污染、带血妆容造成不安等涉及他人利益的问题最为集中,而是否应该卸妆、禁止乘车等严格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不在讨论之列。

因此安检员要求乘客卸妆的做法,可以逻辑地概括为:基于缺乏现实依据的主观判断,对实际没有威胁,且造成危险盖然性极低的乘客,采取了可能具有不法情节的逾越职权的措施,并实然侵犯其行使之合法权利。

而乘客的着装或妆容,也可以在实际处于利益冲突而需要做出改变时,平衡自由意志及对方诉求,自觉和自主地采取认为恰当和充分的诸如遮盖或卸除等保守措施以示必要的尊重(类比于在协调他人希望和自身需要的情况下在车厢将手机静音或调低音量),除此之外可予以保留。(采取民事主体相互平等原则并据此否定极端化诉求的正当性)

但采取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去“阻止”可能不合理的情形发生,这样的行为本末倒置、矫枉过正、没有必要,且不应发生。因此情节孰轻孰重应有基本的判断。

其次针对将当事人的化妆行为,偷换概念地与犯罪嫌疑人化妆潜逃的行为作类比的言论,首先指出安检员既无独立核查乘客身份的权力,也无接入公安系统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权限,无法独立核实乘客身份;其次上述言论是指控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具有犯罪情节。因此请就事论事,依据该案例的已知事实来行使言论自由,并独立承担相应后果。

若追究到为何仍然反复发生类似事件的问题上的话,被指出犯错的绝不止安检员一人,而是倾向认为包括地铁、安检服务主体,乃至有关当局在领导和实施工作上出现系统性错误。(具体见评论区及文末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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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地铁官方在3月16日作出的回应:

然而遗憾的是,地铁很快就给出了意料之中的答案:

【广州地铁拟建站外安检房:借道地铁站过马路也要安检】4日,广州地铁站外安检房建设工程设计开始招标。根据招标,广州地铁计划投资2.7亿元,新增130座地铁站外安检房,涉及绝大多数规划、在建线路站点。其中,5个车站的6个出入口成为试点,分别为:天河客运站的A口、大石的D口、琶洲站的A口及C口、新港东的A口、汉溪长隆的F口。以后,市民借道地铁站过马路需要安检,与商场接驳、合建的出入口也要设置安检空间。广州地铁方面表示,站外安检空间更宽敞,有利于客流疏导,安全性更好。现在只是设计招标,何时实施还没有确定。

引用源:光明网转载自《广州日报》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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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回答

— 关于对地铁“人物同检”模式的目的、合法性和执行现状方面的论述或质疑:

— 关于对“人物同检”操作效益及安全性为主的质疑

— 关于对安检员资质待遇问题的相关回答:

— 关于对其它安检模式的有关论述:

除了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以外,地铁站还具备行人过街设施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功能,在如此情况下设置安检,不仅对行人使用设施造成不便,更可能涉嫌违法: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附上本人对广州地铁人物同检安检模式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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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得知,一个浓妆艳抹的人是纯粹出于兴趣爱好,还是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还是已有声望的艺术工作者,调研和了解小众文化的社会活动家等等...

也无法知道,她所遇到的下一个人,是普通的上班族、有各种病史羸弱的心脏病人、不同家庭背景出身的儿童、同样喜欢哥特装的爱好者,还是以讹取赔偿为生的人。

更无法知道当事人遇到这次事件之后,是会狠狠地火一把获得丰厚收益,还是损害她的名誉和影响她未来的经济活动。

我只知道一些人趁着这个机会毫不保留毫无依据的大放阙词,宣泄自己对其的厌恶和释放强烈的主观恶意。当话题过去,树倒猢狲散了之后,却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实际承担对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因此当事人是此次事件中唯一可以确切指出实际存在的处于弱势的人。

籍此谴责利用他人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心理和感性思维,利用自行建立的话语体系任意歪曲和解释道德和法律概念、扭曲逻辑关系、污名化、鼓吹不同意见间对立和煽动对抗,并借此排斥异见的行为点名反对:如何评价广州地铁要求哥特装乘客原地卸妆?。同时赞赏采取善意引导和增进对小众文化、伤残群体、幼儿病患等的积极理解的做法。

听信片面之词、非此则彼的盲目站队实属愚蠢,放弃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应有的权利,放任交给他人任意行使和侵犯,并为这样的行为背书则更是愚蠢。

而一个指望由他人为自己的安全负责的懒惰想法,和一个名为“国情”,实则只持续了寥寥数年或十余年的习惯和思维定式,可能就是使人放弃独立判断和出让权利的,不太充分的理由。

『我们不是神 包括我在内 我们不过是愚蠢 感情用事 不断犯错的 再渺小不过的生物而已。同是这样的凡人 能够判决别人吗?不 不能。因此 代替我们 法律来做裁决。不管多么可疑 不管多么可憎 不带任何感情 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 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Legal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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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开展公众意见征集工作,请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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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1]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3]广州地铁《2017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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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mi-ming-mi-ming-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二十年前看舰船知识,介绍国外军舰各种高大上,介绍国内翻来覆去的112、113、167,还有四艘破现代,实在是找不到其他可以撑门面的军舰了。

说多了都是泪,真的不容易啊。

当年6000吨就是神州第一舰,如今4万吨小平顶下水竟然可以悄无声息,想都不敢想。

海军的发展真的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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