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如何定义「成功」了,诉讼的目的可能有很多种,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只是其中的一种。
单从诉讼胜负来看,近年来,具有相同事实基础和法律主张的卡巴斯基案以卡巴斯基败诉于美国政府告终。同样是被国会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交易、同样是以「剥夺公权法案」(Bill of Attainder)作为主要依据主张立法违宪,卡巴斯基在 2018 年11月刚刚在上诉中失利。
在卡巴斯基案中,一审法院直接作出「即决判决」(summary judgement)驳回了卡巴斯基的起诉。所谓「即决判决」,可以理解为「哪怕你说的事实依据全部成立,但还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要判你败诉」。在这种判决中,法官假定被做出不利判决的一方在起诉书或者答辩状中所述事实全部成立,不进行事实方面的检验,就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判决。在上诉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应该赋予国会一定的自由度以保卫「国防安全」。
有理由认为,美国政府也可能采取类似的策略,争取尽早通过「即决判决」驳回华为的起诉。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华为在起诉状中反复强调国会的立法没有国防安全方面的依据。例如,起诉状提到了美国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对华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自己「无法证明」华为存在不当行为。同时,起诉状也大量援引了相关立法提案在国会辩论时具有仇恨性质的发言,例如汤姆·科顿参议员发言声称华为「不值得信任」,认为应当对华为判处「死刑」,令其彻底无法在美国进行经营活动等。可以看出,起诉状在极力传达一种信息:国会对华为的惩罚性立法没有现实依据,仅仅是出于不信任、恐惧、仇视等。
如果能越过「即决判决」这道关口,进入实质性证据的检验阶段,事情就会变得相当有趣了。注意,美国司法部曾在 2019 年 1 月起诉华为,称华为窃取商业机密,声称华为窃取了 T-mobile 的手机质量检测机器人技术。另外一份起诉状则声称华为和伊朗进行交易,并隐瞒了这一事实。这些指控,如果成立的话,无异会给「国防安全」论增加口实。华为以攻为守进行起诉的做法,也可能释放出了一种信号,展示自己有底气将相关事实拿出来接受检验。
现在说胜负还为时尚早,不过从这几天的舆论来看,这一波广告算是做得不错。最后,还希望大家保持理性,从产品和技术的角度评价华为手机 - 明明可以靠技术碾压,没必要强行「不买不是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