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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世界大学排名中都见不到俄罗斯的学校?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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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在世界大学排名中都见不到俄罗斯的学校?是俄罗斯的学习不对外公开,还是他们的教育体制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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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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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更,杠精出门左转,不送:总有杠精来找茬,五毛水军?

1、质疑老客服和信用值的,不知道信用值可以刷?

2、嘲笑 “playboy杂牌”,您月入百万还亲自逛京东?还亲自刷逼乎?

3 、说 “花的是实木的钱吗就想买实木” 逻辑能力堪忧啊,你知道我付了多少钱?言而无信还敢招摇过市的,是要多强的心理素质和多厚的脸皮?

4、说非自营就活该买假货的,可能是你买的非自营没付钱,我付了,并且付给了京东。


我也算是京东的老客户了,在没有任何认证和刷分的情况下,信用值极好,达到93.1。

之前我一直相信京东没有假货,相信刘强东在公开场合吹的牛逼,说实话前几年确实还不错。


可是,近段时间来,在京东平台上频频受挫,卖假货不说,客服态度是真的恶劣。

买了两条playboy的裤子,洗了一次发现褪色严重,我平时买playboy比较多,判断这个大概率是假的,就给京东打了个电话举报了一下,因为已经穿了,就只是简单举报一下,没有什么要求,结果石沉大海。

给家里买了个窗帘,色差有点大,给了个三星评价,结果再看的时候就变成五星好评了。

年前给家里买了个沙发,假货,结果一直到现在纠缠了两个月也不给退货,这个商家的沙发已经被买家举报的下架了,京东也无动于衷。

所谓的实木沙发,大部分都是三合板、烂木头,竟然还有树皮,真是刷新了我的世界观。




我发起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他们也知道自己干的什么勾当,自从我收到沙发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商家了。



从此就开始了和京东客服的拉锯战,一开始客服说证据不足让我提供证据,于是我补充证据,结果有了证据,客服又闭口不提,说什么自己不认识实木,说自己没有权利要求商家退货。

wtf

京东客服还算准时,每三天一个电话,说的都是“自己又不是木工,不认识实木”、“一分钱一分货,您这点钱就是这个货”、“建议您留用”、“不能退货”、“我们也无能为力”、“请提供证据”……

用最客气的语言说这恶心下流的话,其实就是一帮泼皮无赖。

跟客服对话,感觉就是在跟机器人聊天,有个客服无论我说什么都只有一句话 “请提供证据”,一连说了七八句,我告诉他我有电话录音,结果他一下子怂了,又求我别发出去。

另一个女的就更diao了,直接告诉我就是这个结果,你接受也是,不接受就自己耗着吧。然后就开始跟我对骂了,这时候我才知道上次我举报的那个就是她,到了六点钟她说她要下班,直接给我挂了。

一脸懵逼,气不打一处来!

挂了电话我就给京东打电话举报了,京东承认是他们的客服,只是录音找不到了,我信你个大头鬼!还好我有录音,可是半个月过去了,还是在处理中…

纠纷处理期间两次京东单方面就结束了纠纷,我什么都不知道,还坐在家里等结果,一不小心登陆京东一看,吓我一跳,交易纠纷已经处理完毕,结果就是:没有结果。

直到现在我才明白,京东客服要处理的不是事情,要处理的是提出事情的人,要处理的是我!

网上12315报案,并提供证据。

随后接到北京工商局电话了,说他们只负责调解,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京东方面拒绝他们的意见,他们也无能为力。

跟京东给我的说法如出一辙,他们只能给商家建议,商家拒绝了,他们也没办法。

这一手球踢的,高!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随后我在知乎上发文,并@12315和京东

北京工商局又给我打电话了。用京东一个月以前的赔偿方案跟我说这是最终结果,我不同意。她说让我愿意耗着就耗着吧,这是她的工作,处理不了上头问下来影响她的业绩,让我想怎么办怎么办吧,这就结案了。

我说,我已经耗了两个月了,我也想赶紧处理,京东不愿意啊。您拿这个方案是京东一个月前的结果,您并没有实际处理事情啊……话还没说完,那头就挂了。

纠缠了这么久我才觉悟,报案要走媒体,维权也要走媒体。

果然,事情闹大了,就处理的异常顺利。

京东官方在知乎上私信我让我提供相关信息,我给了信息之后。很快就有客服给我打电话,说可以退货,就是这么意外的顺利。不搞大,怎么都解决不了,事情搞起来,瞬间就变成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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