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最后被无罪释放:
很多人问我,你认为女方够罪吗?我没看过证据材料,但根据我的经验和认知,这种掺杂了感情因素的个人纠纷,很难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
两年前,我在上海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名投资人感觉自己被一家所谓的“大宗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正当途径维权无果,便在网上发布这家公司的负面信息。这家平台公司主动邀约我的当事人到一家咖啡馆面谈,表示愿意出价30万元,换取我的当事人删帖。我的当事人曾明确表示,如果不给钱,会发布更多负面信息。
我的当事人刚刚拿到30万元现金,还没走出咖啡馆,就被早已等候在旁的3名便衣抓个人赃俱获。平台公司邀请了专业人士帮助精心设局,对谈判过程进行了诱导设计并进行了全程录音。
我介入后,始终坚持做无罪辩护。我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1.我的客户已经发布的信息,内容并非自己捏造或虚构,均能找到一定的依据。平台公司如果觉得网帖内容不实,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不能一步跨到刑事;
2.投资户和平台公司的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本来就有批评、监督市场主体的权利。网络发帖是一种正常的公民表达,也是合法的维权途径。删不删帖本来就是我客户的完全自由;
3.平台公司主动提及花钱删帖,且警察守候在旁,平台公司不可能感受到任何要挟或恐惧。虽然我的客户有提到不给钱,会发布更多负面信息,但尚未着手实施,无从判断信息的真伪;
4.到手的30万元,系平台公司主动给予,并非是我客户要挟所得。这个数字低于我客户遭受的实际损失。这30万元并非删帖的对价,更非非法所得,而是我客户原本应当获得的赔偿,是其个人合法收入。
与此同时,我们也开始着手收集这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虽然有司法办案人员不断离间贬损律师,并且承诺认罪可判缓,但是我们一直坚持无罪立场。最后,我的客户在羁押七个多月后被无罪释放。
去年,@谭秦东 医生发帖被跨省抓捕。我第一时间在《新京报》撰文,呼吁司法机关刹车放人。今年开年不久,@陈昱霖木木 又因为信息被以敲诈勒索罪拘捕。在此,我也想呼吁有关部门慎重对待此案,先对陈小姐取保候审。
公众把质疑的声音主要投向了鸿茅药酒和吴秀波个人,那是因为这样比较安全。真正的责任主体,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对法律还是多一份敬畏吧,不要让敲诈勒索变成新的口袋罪名。
一个关键点:
按陈昱霖父母所说,10月份的时候吴秀波说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所以只支付了小部分补偿
此处有吃瓜群众补充具体数字:
也就是说,陈昱霖开口要6000万,吴秀波说我银行账户被冻结,只给了200万,这些都是能和陈昱霖父母的话对得上的。
估计听到这个答复的陈小姐极其不开心,认为吴先生在找借口敷衍自己,勃然大怒,不断逼迫,甚至还有可能开出了十亿的超高价,终于吴先生忍无可忍,报警。
而实际上,2018年十月份发生了什么事呢?
所以,很可能吴秀波并没有骗人,他的银行账户冻结是真的。
而这很可能是又一桩由查税引发的血案,又一个因为查税倒大霉的明星……
这类事情,对于吴陈双方而言都算彻底惨败,走入死局。那么根源是什么呢?那就是,在小三运营过程中毫无底线思维!
整个过程中,吴陈何三人根本没有着力防止化解重大风险,要600万,给600万,完全没能掌控事态进展,缺乏局面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陈昱霖父母的表现看,也没有做足女儿的心理分析,没有做到勒索影响评估,更没有做好敲诈预期引导。
吴秀波本人也没有强化小三监测,没有小三的监管协调,更没有及时消除小三的隐患。
吴秀波也没有切实解决陈昱霖生活来源难、炫富成本贵的问题,更没有加大援角稳星力度,完全不考虑陈昱霖的演艺优先政策。
这三个当事人周围的亲戚朋友也有责任,根本没有妥善处理“不伦家庭”问题处置中启动难、实施难、当事人安置难的问题,也不重视推动小三清理工作,更没能释放沉淀资源,就知道一味蹭星。
如此这般,怎能不造成如今黑天鹅满地爬,灰犀牛满天飞的恶劣局面呢?!
此事相关知情人,已纷纷发声,据悉:
陈昱霖第一次找吴秀波要了600万,第二次要了300万,第三次要了2000万,吴秀波都给了。最后一次,她又要6000万,吴秀波给了200万后,最终选择报警。〈可信度参考〉
有心人翻查了陈昱霖的instagram账号,从2017年起,进入疯狂花钱炫富的状态,生活消费极其奢侈,一块名表几百万、和她的父母一家三口坐私人飞机,全世界旅游等等。
因此,吴秀波为何宁可从此个人声誉尽丧,演艺事业全毁,也要鱼死网破,诉诸法律途径,倒是说得通了。
重复笔者昨日文章的观点:
陈昱霖和吴秀波的情人关系,本是男女之间的你情我愿之事,身为一个合法婚姻之外的第三者,她的一切金钱诉求,同样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并没有任何一个正常现代国家的法律,会保护“小三”获得所谓“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的权益。
陈昱霖明知男方为有妇之夫,仍无名无份去做一个秘密情人,长达7年之久,又在主动曝光此事,造成旧情人经济的重大损失后,仍相信自己可以不断地从他那里继续获取一笔笔不菲的费用,才会最终沦为阶下囚,已经说明了她这个人的本质,丝毫不值得同情,纯系自作自受。
认为「“小三”付出了所谓的七年青春,就应该获得分手补偿费用,吴秀波的妻子居然出声明,站在丈夫和家庭这一方,也一样该骂。」这种价值观,难道就不扭曲的么?
鼓吹这种价值观的王大少,破口大骂吴秀波,捍卫的正是【有钱人可以肆意玩弄、占有更多年轻美貌女性,只要舍得付出代价】的潜规则,很显然,如果有钱大叔在逼到绝境时都如吴秀波,“小三”们的最终下场都如陈昱霖,那么他这个阶层可以随意享用的“性资源”,也就越来越少了。
而许多普通人,居然当真把王大少这种身后永远跟着一群喊“老公”的脑残女的有钱花花大少,当做了仗义直言的“正义化身”,实在令人感到滑稽。
为数众多的精神“预备小三”们,很多还在校园中,尚未真正踏足社会,她们都觉得只要自己青春貌美,两腿张开就能轻易换来成功,“上升一个阶层”成为人上人。才会一边对那些认真上进的同龄男孩的追求不屑一顾,一边自欺欺人说自己是为了“爱情”,才甘心投入那些事业有成的成熟大叔的怀抱。
然而,这世上哪有那么美的事?用一句被反复引用的老话:【一切命运的馈赠,都早已标好了价格。】
引一位知乎网友今天刚私信我的评价:
【关于吴秀波的操作,您的评论实在太棒了。这个时代太浮躁了,浮躁到那些有手有脚、有大把前途的女孩子不努力工作,宁肯不要尊严去做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之事。事后居然还敢公然叫嚣分手费。这是怎样疯狂的社会。如果这样的人都不能得到惩罚,那只会鼓励这样的女孩子前赴后继。这样的敲诈勒索行为就应该得到严惩。】
相关回答:狐狸晨曦:如何看待王思聪怼吴秀波?
如果我国刑法还有保留通奸罪,那么毫无疑问,不仅小三要进去,吴秀波先生也成为污点艺人了。
所以这个回答便嘿嘿嘿一点,探讨一下小三的“故事”。我国从商周开始便名义上实施了“一夫一妻”制,二之外的便为“三”,甚至还会有“四”“五”“六”。但毕竟在万恶的旧时代还有“妾制”,故而即便如此,只要不“重婚”,也并不发生法律上的问题。
妾制的真正废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二条便明书“禁止重婚、纳妾。”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结这一恶习的过程本身也被人们淡忘了。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首先是禁绝新的纳妾行为。对于公布前已纳的妾,政府宣称“不告不理”,实际却是采取鼓励脱离关系的政策。
1950年6月28日,香港《大公报》载有《婚姻法的十个问题》一文,记者问对于在婚姻法公布前后的纳妾、重婚、童养媳应采取什么态度?司法部长史良回答说公布后的绝对禁止,“对于婚姻法公布前既成事实的纳妾,法律上可以不告不理,如有告发,自当依法办理。”所谓“理”,便是准其离异。而《人民日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问题二在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应如何处理答一般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人民法院婚姻问题解答》也说“人民政府采取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纳妾是犯罪的行为,解放后绝对禁止。以前纳妾系封建社会所遗下的既成事实,如经涉讼,依具体情况必须脱离一个。
自此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做小三四五六七的途径已经不存在了,之前民国隐约承认的妾制也无法维继,通奸也因为本身不符合新社会风俗而被一并取缔,自此在法律上禁止“小三”的规制只剩下了重婚一罪。
但有趣的是,关于通奸、重婚、小三“妾”三者的争论,在民国时期便已有讨论,也可以说是一次女权的“前锋”
在进入民国后通过修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在民国时期,妾也始终作为合法的家庭成员被法律承认,并且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引进,妻在法律上的权力较前加强,于是妾也随之得以在某些方面提高了自己的地位,如被赡养权及拥有私产权等,这在清以前是无法想象的。这种变化甚至使妻处于更为不利的境遇。
时人易家钱写道“`合法的妾—小老婆是特别合法的大老婆的服属者',恐怕未必吧你看现在有妾的人家,在名位上有时或者叫一声`太太',但在事实上,操家政全权的,以妾居多妾因博得主人之欢,主人也愿意使他管理家政。所以妻妾间常起争端,这是常见的事。我的大家庭里,就有这种现象,我是不怕家丑外扬的。''
迫于妇女团体废妾的呼声,北洋政府在修订民法时,曾对纳妾制定了限制条文。而根据孙祖基及李剑华的记载,北洋政府司法部曾公布了《纳妾限制条例》,其大意为“一、原配至四十岁无出者,方准纳妾二、须经父母允许、元配同意三、纳妾须在警察所注册,贴印花四十元四、如违上项手续者,处二千元之罚金五、年老而私纳少妾者,处二年之有期徒刑,或六千元以下之罚金。”其第五条尤为可笑,可在中国废妾史上记一笔(笑)
1927年南京政府取得全国性统治政权后,相继着手刑法与民法的修订,妇女团体对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寄予深切的希望。1928年刑法公布,同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但当时的指导思想是:“妾之制度巫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 因此民法与刑法的正文不再出现妾的字样。
同年十二月,民法《亲属编》颁布。因“新民法”宣称男女平等,如在正文中删去女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条文,明确认可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其进步性是有目共睹的,故胡适曾称其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命”。
然而如何处理之前存在的这些妾呢?
首先纳妾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作婚姻。《亲属编》第九八二条曰“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第九曰又条曰“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者……”而纳妾通常都是没有这种仪式的。也就是“偷偷的进村”。并且解释道“娶妾非婚姻,不能为离婚之原因。”“娶妾如经正式结婚之仪式,即应构成重婚罪。”。
在无法以纳妾为因离婚后,妇女团体则把重点放在了通奸上,也就是说:如果可以的话,把纳妾视为通奸也行。接下来的争议焦点则为:围绕刑法第二五六条“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展开的。这种只对妻适用的通奸罪名为北洋时期《暂行刑律》的翻版,违背了男女平等的要求。
因此在1931年刑法修订之际,国府首都南京的妇女运动中心人物召集全国妇女团体代表,收集有关妇女问题的提案,将这些提案送交立法院参考,其中提到的便是刑法有关通奸的讨论:
妇女团体提出了若干诉求,其中“妇女共鸣社”提交给立法院的《修改刑法意见书》主旨有三点:
一、修改刑法第二五四条关于重婚罪的惩罚,将原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夺公权”
二、将第二五六条的“有夫之妇”改为“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或改为“有配偶者”
三、在第十六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内,应增纳妾罪名一条,其条文大致为“有妻而纳妾者依重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夺公权但于本法未施行前纳妾者不适用之”。
很显然,在反复之中,虽然有过短暂将通奸“除罪”的想法,但最终在三读时,并未有所修改,因此这同妇女团体的最初意愿背道而驰,故而当年妇女团体愤而召开五百多人的大会,决定组织“首都妇女力争法律平等同盟会”,一面多方活动,一面联络各地妇女团体前来请愿。当局不胜其烦,促立法院复议。
最终,终于形成了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的刑法条款。不过也给各位蓄妾男士留了一个后门:“非配偶而永久共同生活者不适通好罪之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同居之关系者不适用之。”也就是说,于本法施行前成立的蓄妾契约是合法的。
但不管如何,将罪名适用性别扩大,并且民法施行后的蓄妾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作通奸,如果蓄妾未得到妻的同意,妻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或别居。虽然仍有不足,但在上世纪30年代,能有这样一群巾帼之士,为了天下姐妹的权益去争斗,也是难得可贵了~
不过到今天我国虽然不存妾制也不存通奸罪,但若是符合一定条件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更具体的内容可见参见 @陆六六 在之中的回答~
当然了,小三在我国当代法制史上也是有一席之地的,且看:
立法上,在《民法总则》正式出现“公序良俗”这一概念之前,在教授相关内容时只能言及一般认为“在《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虽未明确提及,但实际上表达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而在引发争议的“泸州二奶案”等案件中同样超前出现了“公序良俗”概念。这在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都有所涉及,想必大家也都有所了解。
泸州二奶案,其为戏称,应当称其为"泸州遗赠案"等更为妥当。在此引用范愉刊于法制日报的文章中一段话,介绍这个在新中国法制史上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案情: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因此,学理上大多认为这是将通则第七条解释为传统公序良俗原则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即便诱发的争议,也处理的不尽完美,但也促使了后续司法与立法过程中"公序良俗"的回归。
那么,就让我们看看吴老师力量如何~能不能成为法制史上的趣闻呢(擦擦眼睛)
呵呵,都说吴水军多。小三这边也不少吧。一堆卖惨文。不过你们能不能更新一下信息。人家父母都说女儿88年的,你还在那说18岁。
真是被一些答案的三观给惊到了,给的是些什么建议啊。重点是谈恋爱不要找大叔?不应该是第一不要做小三。第二学习法律知识,不要去敲诈勒索。第三,做人要低调,钱不是自己赚的,不要轻易炫富。
被批捕是因为敲诈勒索,不是当小三。到了现在,还有人说,不行,小三坐牢,我认为吴秀波也得进去。知乎法官,好大的官威哦!真当法院你家开的呀,看谁不爽就判谁有罪。
我说有些人,还是先心疼一下自己吧。或者从道德高地下来休息一会,站那么高,很冷的!
我说有些人是不是代入感太强了,吴秀波身败名裂,和小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两者本质是没冲突的啊。从目前的事件发展态势来看,大概率就是这结果。有什么值得站队的,又不是比谁更渣更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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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最大点是吴是否设局陷害,问题现在也不能得出什么可靠的结论啊。可怜小三的人的推测是基于小三及其父母的言论,紧靠这点默认这是事实是不是有点不太客观。照这样推理,警察抓人和原告妻子的控诉,站在这个角度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啊。喷吴秀波没有问题,但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啊,刘强东案和蒋劲夫案当初舆论也是一边倒,后面的事实真相当真和你们想得一样?对了,有些人还欠胡歌一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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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这句话虽然简短,但是极大帮助了女方。营销号和水军带节奏没那么容易了,微博总不至于封王思聪的号吧。
不过女的有没有敲诈勒索这个真的希望不要再网络断案了,别的不说,警察抓人还是需要一定证据的,所以大家还是先吃瓜吧。
不知道何时开始,只要有负面新闻,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网络就一边倒地嘲讽谩骂男方,可怜女方。其实你们回想一下,近些日子那些大瓜。法院的判决证明了大概率双方都不是什么好人。不过之前一个在美国审,一个在日本审的。这次在国内审,我隐约感觉到,没有群众想要的判决,法院可能要背锅……
实在憋不住了,哪怕被骂都要说一句:一个独立自主的成年人,说什么被控制,法治社会,难道吴秀波还能把你困在房间里?是被绳子捆住还是钱啊?父母也是奇葩,女儿当小三,还知道小四,小五的存在,不赶紧带女儿脱离,还说分手费只支付了一小笔。当初要是拎得清,至于现在出来苦苦哀求没人理吗。最后要说的是一直提倡女权的女性们,见到这种依附男人到没有了自我人格的人,不应该狠狠的责骂吗,怎么一边倒的可怜,还为她辩解。
有些人总提小三跟吴这么多年要些补偿不应该吗,这几年吃喝拉撒全是吴的不说,你看看小三的炫富微博,七年花费在她身上金钱起码千万以上。名车豪宅各种奢侈品都有了,还要怎么补偿,按照婚姻法和小三分割财产吗。即便真的要给你们口中荒唐的‘分手费’,要是不超过吴心里那条线,肯定不愿意把丑事闹得满城风雨的。毕竟娱乐圈的钱那么好赚。说句比较现实的话,一个十八线演员大概率一辈子都赚不了从吴秀波身上得到的钱,居然还理直气壮谈青春损失费。
有些人的逻辑真令我大吃一惊,虽然我知道女方不是什么好人,但你不能说,要不然就是洗地的。骂吴秀波的人还不够多吗,何况说女方的,不也说吴是渣男。还有你们不要过度脑补了 ,把小三塑造成一个,懵懂无知,见识短浅的纯情少女。首先,人家是88年的,和吴在一起的时候已经24,不是你们说的未成年。其次,好歹人家混了七年娱乐圈,什么世面没见过,天天满世界游玩,去过的国家比你去过的城市还多。最后,一边要钱一边说真爱,是真够纯情的!
果然不出所料,你们帮小三立的纯情少女人设崩了!
如果你们不预设立场,从小三父母发给吴的短信以及公开信来看,语气之卑微,就差给吴下跪了,很容易可以判断出,吴手握足够的证据,小三理亏,立个FLAG,庭审结果出来,绝对打脸很多人。
新瓜更新
分手费热搜:被曝光分手金额:
有两张,其中一张含有微博CEO(来去之间)的听说。
被爆分手金额前,吴妻发文说到多次索要,引发吃瓜同志猜想分手费多少?均估计2千万内。结果。。。请移步上图。
此前六六和金星怒斥双方。
金星只骂没有带货,六六骂完后被网友怒赞,激动之余,回应了一下知情情况。
由分手费引发瓜友围观木女士的微博,全家海外旅游的照片。
苦主女方妈妈的发言:
上文中,母亲说抑郁症期间微博和行程。
苦主妈妈找到新浪独家发布:
请结合置顶分手费金额进行理解。
哪一步的协议自行理解。
支线剧情,律师女方律师吴法天爆料
侧面敲诈勒索石锤。真是欢乐猪队友了。
新瓜
我终于能理解王校长的愤怒了,搭救不成啊
现在先进女性的思想,我很难get到了
支线剧情:其实讨论点也特别有意思,和现实有些差异。大家可以当开胃菜看。
(特别说一下不代表本人三观)
我是妻子采取任何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都不为过的理论支持者。主要因为现实生活中看到人老珠黄被抛弃的多些,所以更倾向同情合法老婆一方。不重要,学学新一代女性的新思想。现在开始改造一下也不晚。
看看,就跟正妻捉奸在床,把女的扒了一样的担心呼号。人家只是使用法律手段了啊。维护合法权益而已。
又没跟小三谈道德。把一些女人吓得,反复劝导。女人何苦伤害女人。
如果女权要的是平权的话,请女权出来说一句只提男性给女性分手费是性别歧视,老娘一样可以玩得了男人,给得了分手费。
当然,你要的是我权的话,我只好您说的都对,如果您错了,请参考上一句。
话说小三儿故事,我最喜欢的还是正妻把三儿捉奸在床,脱了两人衣服,猛拍照片的桥段。
好吧,我是个坏人。
有一个评论说得真好,物伤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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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这只是一个八卦,不要投入太多真情实感了,多看看自己存折余额。然后努力去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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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
文
了
只
有
吐
槽
下面是为了收获有缘人
的
愤怒。呵呵。
1/23敲蜜蜜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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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剧情:我搬这个过来,也没指望有人看,只是不忿由于男女这些破事,又把那些受过伤害的妻子拿出来鞭尸,嘲笑他们又蠢又不前卫,又找出小三敲诈成功的经典案例大肆宣传又不许合法妻子维护权益的变态风气。
那些已经过去的城南往事,因了这些事件,又反复拿出来为了流量进行炒作,你们以为是对渣男的讨伐?其实是对破碎家庭的反复伤害。
人性之恶,痛快的时候不会看到别人的苦,当然我也一样,总是从妻子角度做要求。
大概每个孩子都听过父母说这句话:我为了你巴拉巴拉,以前是非常反感这个句式的后续段落,但是随着长大,确是能体会其中心酸。你以为穷人不出轨吗?只是背叛的筹码不够,这点上男女都一样,不过是女性面临的惩罚更加残酷罢了。荷尔蒙的短暂激情让人们终身相守,本来就是反人性的,既要相守,就要经些波折,或是有岳父母,公婆的困扰,或是有荷尔蒙外放拈花惹草的被扎的教训,还是你做了三儿成功或失败的经历带入新的家庭,或是各种美满却是贫贱百事,经济拮据,或是贫富起落,不平锤压。反倒是男女那些事儿,随着时间的流逝,只会成为人生的一小部分。
呵呵,在那些破故事里,没有杀人放火,没有杀人放火!
世界本来就是不平的,那些坑洼是需要耐性和智慧填平,才能让生活不太颠簸。
看到这你应该知道了吧,是的,我就是那个既希望罪犯都绳之以法,又希望每个家庭世界和平的双标犯。
所以,你永远不知道每个po东西的人背后的目的是什么。但是那些,却轻易的勾起了你的戾气。
谢谢呦,你们的赞。莫名给了双标犯。
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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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周边,附赠
现实:
隐藏剧情
讲个鬼故事吧,
我这个双标犯还讨厌李雨桐。
补充剧情,延伸阅读。
在吴秀波的案例里,当然陈某已经被批捕。
前情已经讨论很多,我在这里再补充一个经典案例,就是大家常说的郎教授。
因为没有爆出三儿的标的要求。
跳着看结局吧。
以上这三个案例,
基本是三儿界的非常著名的披露。
郎咸平的已知已判
陈立霖已经批捕
李雨桐。。。从17年9月爆料至今作了两年。
说演员编曲是她参与的(要求署名),说花儿与少年是他写的,遭到高阳、张宝宇老师等一众音乐人晒作品打脸,后编字母故事名噪一时,牵涉张丽、李小璐、陈冰、娄艺潇等艺人,被张丽光速晒男友、陈冰字母回击、娄艺潇工作室隐提示谨慎吃瓜、李小璐发函,最后李雨桐发博道歉牵涉其中你们忍忍和早上发晚上删博来自我了结。
最后在一干瓜友的辱骂声中等来了薛之谦的起诉声明
现在被诉的路上。
我就是想问,
一个劈叉到底能挣多少钱?
劈叉该不该挣这么多钱?
上限多少?
到底有谁还在同情小三?
上述案例中劈叉者无一不是豪宅奢侈傍身?
是谁营造同情三的舆论环境?
可以让他们肆无忌惮?
是男人?
是正妻?
是利益受害合作方?
是女权和三儿
物伤其类
如果是tvb的刑侦剧情,就该是男主假意答应小三,把小三约出来干掉,然后做出不在场的现场布置,布置成小三失望自杀。然后不说话深居简出做出一副可惜而且又默然的样子。这时候阿sir通过一个细节或者无心的启发最终抓捕了男主,阿sir最后和手下同事讨论的时候,说这女的固然不对但是罪不至死啊,唉这个世界的感情啊
吃瓜就行。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金b你包不起,这种老毒b估计你也很难遇到。
司马波实锤的就一件事:出轨。
包小三当然是渣男,当然道德败坏,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讲道理,在演艺圈,知名男演员包小三算个什么程度的渣?十分渣?七分渣?五分渣?恐怕连三分渣都谈不上吧,起步价嘛。渣归渣,但以司马波同行普遍道德标准衡量,包小三的渣度并没有拉低平均水平,中等意思都谈不上,小意思。
但是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司马波前后两轮处理,简直可歌可泣,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
最近几年,男女关系上社会风气很不好,包养情人职业化、正常化。滋生出三个荣婊现象:对婊宽荣、护婊光荣、做婊繁荣。其背后根源就是维持不正常男女关系的成本太低!于较为富有的男方,无非花点小钱;于小三为业的女方,最坏就是要笔补偿金分手重新找东家。风险与产出不成正比,吸引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怀着婊一波爱玛变奔驰的心理走上歧途。婊风之盛以至于有人武断地喊出中国妇女在引领国家堕落(怒斥)的呼声。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当此危难之际,司马波站了出来,力挽狂澜。
仅仅看陈小姐ins、微博秀的包机、名表、衣装,一年下来的显性消费,几百万怕是hold不住的。而且并不是拿到分手费后爆发增长,还在小三期也是一样的壕。再对比陈小姐只能说勉强中上的姿色,说明了什么?说明司马波支付了远远偏离市场的高额溢价,一己之力拉高了包养行情,对蠢蠢欲动的潜在渣男起到了欠费劝退的警示作用。
这是司马波的第一计:涨价退渣男。
如果只是拉高包养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小三收益,刺激供应侧。这个跷跷板现象也是荣婊久禁不绝,愈演愈烈的一大因素。睿智的司马波又使出一招,用反向仙人跳的鬼谋来了个请君入瓮,把小三打到刑事诉讼被告席。这下厉害了,分手要钱是小三界通行规则,也是经营风控重要一环。司马波不惜拔吊掀床,把行业惯例转化为刑事责任,将做小三的职业风险跃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这是司马波的第二计:刑责诉婊女。
最后,司马波又把自己的人设锤碎了,职业生涯远景损失不可计数。借自己的头,生动上演了一出《狗男女注定双输,婚外情一无所有》的情景教育。
这是司马波的第三计:苦肉警路人。
司马波自己虽难免身败名裂,但他的连环计给了荣婊之风致命一击,移风易俗,善莫大焉。什么叫舍身取义啊?什么叫我以我血贱渣男啊?什么叫国际影星啊(后仰)?
真诚感谢睿智的司马波!预祝波叔圆满胜诉、越告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