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两种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东野圭吾《白夜行》
大家听说过全球十大禁片之首的《索多玛的120天》吗?
在这部电影里所有的人都是扭曲的,虐人与被虐在旁人看来都是一场闹剧,人性的丑恶被展露得淋漓尽致。
又如索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地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
——《圣经·旧约》
依《圣经·旧约》中的“创世纪”记载,索多玛(sodom)是一个耽溺男色而淫乱、不忌讳同性性行为的性开放城市,因此被耶和华用硫磺和火焚毁了。
而《索多玛的120天》的原著作者,正是SM鼻祖萨德侯爵。
由于萨德的作品中有大量性虐待情节,他被认为是变态文学的创始人。
后来的学者把主动的虐待症,也就是喜欢虐待别人,命名为萨德现象(Sadism),即施虐症。将同已形同被虐心理著称的奥地利作家马索克(Masoch)命名为马索克现象(Masochism),萨德现象与马索克现象合称为sadomasochism,简称为SM。
以索多玛作为标题,直截了当的表明了本书就是在描述罪恶之最的奇书。
法国作家马奎斯·德·萨德的一生,有大半的时间是在监狱里度过。《索多玛120天》就是在著名的巴士底监狱里偷偷写成的,为了不被发现而没收,马奎斯.德.萨德将原稿写在小纸片上,然后贴在一起。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萨德被要求转监,并被强令不许携带任何物品,所以原稿也就留在了巴黎的巴士底监狱。萨德也因失去原稿而悲痛欲绝,在其后来的作品《朱斯蒂娜或美德的不幸》、《朱莉埃特》中,都有关于他原稿遗失的叙述,足可见之萨德对自己这部作品倾注了多大的感情…………
全书充满了各种露骨的性描写和变态行为,而电影版的《索多玛120天》拍出了原著的灵魂,变态程度不遑多让。
原著的故事发生在18世纪瑞士的山中城堡,背景是法国的专制旧王朝时期。
但在导演帕索里尼的改编下,故事背景放置在了二战末期的意大利。影片第一个镜头是一段缓慢的摇镜头,平静的湖面转而出现一个触目惊心的路标——上面写着:SALO。
而“萨罗城”正是由这四名法西斯签约成立的。
这四名法西斯精心挑选并派人劫持了18名青春期少男少女,将他们俘虏到萨罗城里当玩物,对他们展开了惨绝人寰的“魔鬼集训”:
为他们举行婚礼、强迫他们当众交合、食用自己的粪便、割舌头、剥头皮、将老鼠放入女孩的下体、最后再将人折磨致死。
在这部电影里,四个法西斯分别是主教、法官、部长和公爵,他们分别代表着神权、法权、政权和封建贵族的顶端,他们一边讨论波德莱尔(波德莱尔的《恶之花》挺值得一读),讨论尼采,讨论达达主义,一边又迷恋污秽下作的享乐,折磨童男童女。
电影的四个段落,借用了但丁《神曲》的四个章节:地狱之门、变态地狱、粪尿地狱和血的地狱。
在这个萨罗城里,那群成为人质的少男少女无时无刻被强迫手淫、性交、裸露身体,充满了对解放人最初天性的嘲讽。
一开始,那些少男少女们还会反抗,但在鞭打、断腿、死亡威胁等高压下只能照做,直到后来他们变得麻木、顺从,最后变成在任何人面前都可以裸露躯体、手淫、性交。
被虐待的少男少女为了逃避惩罚,被抓到就会举报其他同伴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于是无助的受害者开始麻木,人性剥落,他们也成为了施害者。
最后被抓来的少男少女大部分被虐待至死,活着的依旧与狼共舞,影片猝然结尾,恶魔依旧歌舞升平,坏人没有受到惩罚,旁观者没有反抗,被压迫者也没有崛起。
整部电影都充满了压抑,没有一丝一毫对人性的温情与怜悯。
影片完成不久,人们就在罗马附近的海滩上发现了导演帕索里尼的尸体,他被汽车碾过,死状可怖。
据说他是被一名男妓给杀害的。
有趣的是,意大利作家卡尔维诺提出了一个观点:“萨德在我们体内。”
或许,每个受害者都有成为施害者的潜质。
正如张爱玲所说的:“我相信人,但我不相信人性。”
不要去试探人性,因为这世上有两种东西你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附上关于苏轼的万赞回答:
关于《围城》的万赞回答:
我是曈曈,文学·历史·古琴爱好者,如果你也喜欢文学,那么可以点个关注交个朋友啊!
浮生万千,幸会矣!
都看到这里了,您看,我还有机会被点个赞么?
我说一个真事,有个老板离婚。看中了一个刚刚进来单位的一个年轻人的女友。老板人还不错,是光明正大的竞争,但是女友毫无所动,和小年轻依然如胶似漆。这时候,老板的司机对老板说:这个女孩子之所以不受你的诱惑,那是因为她没有过过富裕的生活。
后来,司机出主意让这对小年轻得到了公司大奖,就是去迪拜七日游,一切免费。
果然回来之后,不久女友分手,和老板结婚了。
后来才知道,年轻人和女友回来后心理落差感很大,脾气逐渐变得急躁,经常吵架。
还有一件事,我朋友的女儿大学毕业非要和没考上大学的男友会老家结婚,她男友来自于西北的一个农村,我朋友不同意,和女儿吵翻了天。后来朋友的老婆对女儿说了几句话:你嫁他我不反对,我也不是嫌贫爱富的人,但是你要了解那的实际情况。那没有空调暖气,不能每天洗热水澡,厕所是旱厕,没有卫生纸,没有网络……
那个“因为大部分人是选择做好人”的神答案怎么不见了?
感谢
@sxc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叫信息不对称,一个叫考核时间短。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最严重的原因,你说的对,学历高的人不一定能力强,学历低的人也不一定能力差,但问题是强不强弱不弱,不是你自己说了算,别人怎么知道的?脑门上又没刻着字,刻的字也可能是你自己刻的……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公认的显性信息来辅助判断学历就是最明显的东西。你会发现同样学历的人,大家也更加注重你的学校好不好?你的英语你的证书……越是显性,越是有公认标准,越是客观可以衡量的东西,大家越在意。
其次,考核的时间很短。一个人去找一个工作,也就出事,面试几次见下来面谈的时间。一个人真正的能力,必须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慢慢的看出来。但找工作的过程容不得给你很多时间,慢慢的观察,你总不能先让你干个一年半载,然后再决定要不要你吧。所以在面试这种很短时间接触就需要做决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些有客观标准可循的东西作为决策辅助。
而事实上就算是要了,你也会设置三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本身就是弥补上述问题的。但这是建立在我先要你,我才有权利让你在这儿试用给我看,而不能用三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作为面试期来考核你。那这对应聘者也是不公平的。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强答一个。
老爸当过兵,上过老山前线。当年部队从山东上火车出发往云南走,在山东上火车的时候,站台上放着《十五的月亮》,部队的亲属们都在火车站送行,虽然有些悲壮,但是几乎没人哭。火车到了云南境内,靠站歇停,这下可倒好,不知从哪来了一群又一群的云南当地的老百姓,老太太老大爷大哥大姐小弟小妹小朋友,根本没人组织,也没人安排,就是挤到铁道边拉着车上素不相识的解放军的手往他们手里塞酒碗,塞鸡蛋,塞吃的,操着一口完全听不懂的方言说着什么。一车的小伙子哭的泪人一样。
在《奇葩说》《圆桌派》《十三邀》等这类节目出现之前,人是不是都思想短浅,认知很慢?
甚至,在电视出现之前,人是不是都思想短浅,认知很慢?
更甚,在电出现之前,人是不是都思想短浅,认知很慢?
想想上面三个问题,就知道您的问题的答案,就是两个字,不会!
那些节目又不是孔子,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
甚至,就是孔子本人,也达不到这个效果。更别说几个节目。
提升思想,提升认知的方式有很多种,看电视节目,并不是唯一,也不是最高效,最难以替代的途径。
比如,读书。
比如,求学。
比如,行万里路。
实践出真知。
思辨出真知。
电视节目出真知?这个,存疑吧。
所以,认真读一本好书,认真听一堂名校的网课,不见得比看一群人在节目里聊天收获少。
错过那些节目,无需太过焦虑。
把那些节目的作用看得过于巨大,反而会降低自己的思维深度和认知能力。
因为,真知来源于实践,来源于思辨,来源于探索,倒很少来自别人的价值观输出。
一点浅见,仅供参考。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只想说,秦某水这样的坏种,是现行法律对轻暴力人身侵害惩罚过轻,给惯出来的。
轻暴力人身侵害,即以屈服受害人为目的凌辱殴打,对受害人造成的人格凌辱、精神威胁,往往大于实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而我们现行法律却是只以轻重伤确定后果,而忽视对施暴者侵害目的的惩罚与制裁。
所以,黑社会、流氓混子、校园霸凌等施暴者,都热衷于使用反复的轻暴力,来使被害者屁服。单次轻度殴打造不成入刑的伤害程度,但时不时反复频繁的这样侵害,对受害者及第三者心理的伤害威胁震慑,是远超于一次入刑的重伤害的,但现行法律对这种施暴者的惩罚是无力的。
秦某水说白了,就是利用这种法律空白的老手了。为什么为我们眼中小事就殴打老兵?就跟野兽圈地一样,他这类人在当地的威慑力,就是靠这种反复轻暴力建立起来的恶名,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恶名传扬下很多事不依靠再施暴就可以达到目的。比如收个保护费、吃个霸王餐之类。而这次会被惩罚,更多还是因为老兵年迈和酒醉失了手,如果是个经打的年轻人或者他没醉掌控好程度,大家想也想得到结果,他肯定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
所以要避免悲剧的再发生,我一直呼吁应将反复轻暴力施暴者与偶尔发生的轻暴力行为分开,建立对单个施暴者反复施暴,或多个施暴者对单个受害者反复施暴的累计刑罚制度,加大对前者的惩罚力度,而不是等这种人失手打伤打死人,法律才作为。
老兵被害虽要重视,但非要到打死老兵才重视,不义已是海面下的冰山了。
斯柯达电视广告,脑洞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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