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派有“教义学派”和“教法学派”之分,二者划分的方式不同导致有很多重叠部分,所以很容易让人迷惑。
教义学派:在信仰对象统一的情况下(基督教派系的信仰主体不一致),宗教基本信仰方式上存在差异,也就是在教义方式上存在行为差异导致的教派分裂。
伊斯兰三大教义学派是逊尼派、什叶派和苏菲派。教义差异:①逊尼派认为教义完全来自《古兰经》和《圣训》,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减教义,任何人都没有教义解释权②什叶派认为先知后裔(也是阿里后裔)的那几位伊玛目是最能了解真主意志,他们继承了先知的教义解释权,教义上的问题以伊玛目的判定为准③苏菲派是所谓的修行派,他们比起传统宗教活动更注重修行部分,认为教徒可以靠修行跟真主产生联系,通过修行可以领悟真主的存在等(前面两派里修行目的是考研和加强信仰,是辅助地位)。
(注:教义解释和释义不同,解释可以自己添加和删除教义,释义是说明教义内容)
教法学派:在教义一样的情况下,在信仰方式一样的情况下,在宗教法律法上的差异,逊尼教义派有题主提到的四大教学派。
什叶派有自己的教法学派,但都是根据该四大教学派延伸出来的,也有一些什叶派派系直接用这四大教学派。苏菲派没有独立的教法学派,遵守四大教学派中的一个。
罕百里派:强调教法判决只能依靠古兰经和圣训里的教义,必须得逐一引教义做出判决,不得添加任何的个人想法,也不得因时而宜因事而异,一切判决只能依靠圣训律例。比如不管是为了吸毒偷东西还是为了养活家人偷东西都一个处罚方式。
哈乃斐派:又称“意见派”,有点像美国法官的判案形式,法官拥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在遵守基本圣训律例基础上,法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判决中法官可以同时考虑自己的意见和思想,可以类比判决,必要是可以考虑当地的客观条件理想的判决。
马力克学派:有点相似美国的根据典型案例做出判决和最高法院法官公议定论的形式。在遵守教义基础上,在麦地那公议根据圣训律例做出判决标准。法官可以按照之前的判决案例做出判决,也可以按照现实情况根据麦地那公议做出符合现实利益的判决。
沙斐仪派:该派是马立克派与哈乃斐派的融合结果,借用了二者的长处。主张公议的方式做出判决标准,主张兼重圣训律例和类比推理。但主张更广泛的使用公议,而不局限于麦地那的公议,认为公议是伊斯兰教最安全、最高的立法权威。同时要通过各地的公议来规范类比推理和法官的个人意见部分。
注:教法学派是个指导思想 ,不是已经制定好的现成法律条例。
当下教法落后于时代的穆斯林地区的教法基本停留在19世纪末水平,并不是停留在立教的一千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