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第一次被邀请好激动(⊙o⊙)…)
谢谢
@吴大伟的提醒,我仔细看了一下新闻,和这名12岁女生发生关系的是同班一个同样不满14周岁的男生。
从法律角度上看:
虽然
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刑法第十七条同样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本事件中,由于涉事双方均未满14周岁,因此发生在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应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但双方的监护人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过失。
从教育的角度看:
两名儿童均处于青春期阶段,体内的促性腺激素开始活跃,生殖系统逐步发育成熟,然而在这个阶段,大脑前额叶仍未发育成熟,因而青春期儿童在情绪控制、行为决策能力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充足、必要而提前的知识、态度和技能构建对于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儿童非常重要,这是对该阶段教育内容的客观要求。
在本事件中,两名儿童在人体、生殖健康、青春期性心理乃至生活技能、人际关系方面均存在教育的缺失:
首先,事件中的两名儿童并不清楚早期性行为乃至早期怀孕对于彼此身体的影响。幼女的生殖系统由于仍处在发育阶段,相对较为脆弱。一些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女性发生过早的性行为可能与生殖系统疾病存在关系。而过早的怀孕会给女孩的生殖系统乃至身体发育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怀孕引发的激素分泌不可避免地会扰乱原本青春期包括性器官在内的身体各器官发育,而如果选择人工流产,那在14岁以前接受人工流产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要比成年以后大得多。
其次,两名儿童无法在决策之前对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估,也没有求助的意识。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做出这个决定时个体应该是慎重的,对做出该决策的结果应该是明确的,对应的责任应该是可以被承担的。而无保护的性行为带来的结果,除了肉体的欢愉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可能引发的怀孕和性传播感染。但两名儿童明显不具备在作出决定之前明晰决定结果的意识,对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不清楚,也没有向身边可信赖的人沟通、探讨和求助的意识。这些看似与“性教育”无关的与做出决定、寻求帮助有关的生活技能,在两名儿童身上也看不到受到良好教育的痕迹。
第三,对于爱情的认知有偏差——在新闻中女生口中强调的“真爱”并非发生性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处于青春期的个体应该在教育中了解,在青春期阶段产生的爱情是美好的,可以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和巨大的满足感,但常常有冲动性强、容易变化等特点。而且,爱情不应仅仅包括激情和亲密感,还应该包括责任和承诺。
第四,缺乏建构健康的人际关系的能力。新闻中提到女生的朋友不止一次为女生作伪证,女生意外怀孕被父母发现之后,又无法和父母冷静沟通。这些不健康的人际关系,看似和主要事件无关,实则是引发严重后果的一条条暗线。
处于沟通不够顺畅的亲子关系中,受到来自各种媒体和身边同伴的影响,对爱情的认识有偏差,又对性行为的结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最终酿成了这一让人心痛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教育,在包括我在内的许多成年人身上,也缺乏足够明显的痕迹。我们没有接受相关的教育,也缺乏把相应知识、态度和技能带给下一代的能力。
多说两句:
除去个别情况以外(多谢
@亲爱的提奥和日报上多个知友提醒,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14岁以上的男性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与否均被认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出于保护儿童,另外一方面,由于幼女认知能力发展不成熟,14岁以上的个体无法摆脱其利用对方年幼而采取诱骗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嫌疑,因此法律上划出了这条红线。
在本事件中由于涉事男生也未满14周岁,因此14岁以上的女性和其发生性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猥亵幼童。
孩子们知道杀人、盗窃是犯罪,甚至知道隐私权,但不知道猥亵和强奸罪。
孩子们知道五官、内脏的位置、形态,甚至了解其详细功能,但不知道生殖系统的准确名称。
孩子们知道用什么牌子的洗面奶,用什么步骤洗脸,甚至学会化妆,但不知道每天用清水清洗生殖器官的重要性。
从这个角度看,好像一切和“性”有关的内容都在教育中被抹去了,这不仅仅包括预防性侵害、生殖系统、青春期发育等传统意义上的狭义性教育的内容,还包括文化、法律、社会规范等范畴中和“性”有关的一切。
性教育缺失欠下的债,最终就是由这些孩子来还。这是多令人悲伤,令教育者汗颜的事实。
推行全面性教育早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