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简单,在中国,领导真正重视了的事情,没有一件是做不成的。
虽然说要完全一起犯罪也不发生是不现实的,但至少可以比现在要强很多。
云南以前也有贩毒村,村里几乎人人都参与贩毒这件事,每个人都从中得到利益,修了大房子。
国家重视,很快就消失了。只做了两件事:
1、对罪犯严格按照法律惩处;
2、对犯罪所得、包括修的房子,强制拆除。
第二条这种方法,是打破相互包庇最有效的方法,当时贩毒村有种说法,一人坐牢,幸福全家。
这下你辛辛苦苦贩毒,抓到了,房子都没了,不仅不能幸福全家,还给全家带来巨大的麻烦,谁还会包庇你?
所以,对协助强奸、绑架、虐待的亲戚家人以共同犯罪处罚,对拦截受害人通讯、邮件的邮局工作人员、协助上户公务人员根据情节的轻重参照公务员法、刑法进行处罚。
协助的人会受到处罚,帮你上户会被开除,一般人没有巨大的利益,谁愿意帮你?这也让受害者也更容易脱离犯罪所在地得到救助。
所以我是很赞同现在的父母犯罪,会影响子女考公的政策的。
这件事情哪有那么复杂难以解决?
对付不讲道理的人,你和他讲道理是没有用的,只有通过国家暴力机关的教育和打击,他痛了怕了才会改。
越怕越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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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评论中有些有不同的意见,这里补充几句。
我真心觉得应该在初中普及一下逻辑学了。
很多人的回复让我真是无话可说,这世界上没有几件事是非黑即白,或者说只有这一种方法的。
我主贴里面说了领导重视,然后严格执法。我什么时候说了只做严格执法这一条路?有些评论就预设一个只严格执法,其他什么都不做的前提,然后和我装模作样的辩论一番。我又好气又好笑。
除了要严格执法,发展地方经济、普及法律教育也能改善这种情况,但是就现在这种情况来说,要尽快改变,只有我说的这条领导重视后,严格执法的效果最快。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发展地方经济、普及法律教育了,只不过效果很慢,达不到尽快改善的要求。
另外,我还诟病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买主的处罚过低,基层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往往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买主的行为其实明明可以套用强奸、绑架、故意伤害,因为有了买主三年以下,不阻拦解救的可从轻处罚(我估计和我争论的,连基本法条都没有看过),就被基层司法机关套用了,有意的忽略了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然后因为如果判刑了,小孩没人管,小孩爷爷奶奶来法院闹也是麻烦,交给妇联,妇联嫌给她们增加麻烦一肚子意见,给福利院,福利院也不想收。于是算了算了,就按照不阻拦解救判个缓刑吧,除了受害人,其他人的麻烦都解决了,受害人好不容易离开,也不敢或者不愿回来追究,于是大家的问题都解决了。
无他,因为大部分的受害者也是社会底层,基层执法者这么处理对执法者本人的成本更小而已。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核心还是要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不仅是对买主,还有协助买家犯罪的人。这样,即使买主想买,受害人也容易逃脱,这样也就加大的买家的成本了。所以我在另一篇回答中是建议取消买主的这个法律概念的,没有买主这个概念,自然也就没有了三年以下或缓刑的依据,只好参照强奸、故意伤害、绑架罪来定,基层法院也就没有那么多腾挪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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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提升,会减少犯罪这是很清楚明白的事实,不知道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不明白。
杀人的案件,也是符合我上面说的道理的,杀人了,最多一死,犯罪成本没法再高了,所以杀人犯才有杀一个也是死,杀几个也是死的想法。在中国古代,有个法律叫连坐,对于造反等一些重罪,就是这种处罚方式,这个就是皇帝为了解决有人不怕死的问题,于是把犯罪成本提升到家族,让想造反的人在造反前会考虑自己的亲戚朋友的生死。
当然,可能有人要说,那还不是有造反的。是的,任何处罚都不能完全杜绝犯罪,但我们同样要明白,人都是经济动物,当一个事情的他的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至少会减少该类事情的发生,反之亦然。
取消相关罪名
事实就是这样
早期刑罚有一条拐卖人口罪
后来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现在取消了拐卖人口罪
于是只有妇女儿童被拐卖的问题,并非妇女儿童被拐卖的问题
显然
若把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取消
自然也就没有了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了
是这个理吧
嗯
方法就是靠时间老大爷。
等边远农村因为人口迁出和老化,逐渐自我消灭瓦解,就解决了。
拐卖人口之所以屡禁不止,本质的原因,是地方发展不均衡的大背景下贫困地区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社会保障又很差,因此具有拐卖人口的强烈动机,而国家又认为在年轻男性数量庞大的贫困地区强力维稳的成本高得很难承受,所以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拐卖人口的存在,以缓和社会矛盾。
说白了,就是城市发达农村穷,农村女人能跑的都跑城里了,加上以前重男轻女,男女比例更加失调,因此边远农村穷男多,又没有什么可失去的,闹事的底气足,并且边远地方基层裙带宗族关系盘根错节,强龙不压地头蛇,形成摆烂利益共同体,统战价值高,国家就不敢对他们拐卖人口的行为给予太过严厉的打击,否则维稳难度便会急剧增加。
这个问题是无解的,只能从宣教普通人自我保护和打击人贩子两方面入手,减少“货源”,买家那一端,是不敢大刀阔斧上专政工具的。
之前看了一下秦朝的连坐制,觉得很有借鉴意义。
每村5户或者10户联保。
1保中1户出现犯罪户(参与买卖,或者阻挠解救等),则该户没收全部家产,房子也拆掉,如果享受低保等补助政策的话予以取消;其他户没收一半财产,如果参与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解救等,则免于处罚。
如果对其他保的买卖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解救等,则将犯罪户及连坐户没收的财产奖励给积极户,表现优秀的帮助其解决户口,安置在城市。
如果某村出现买卖犯罪,则削减扶贫资金等相关补助,并将该村和犯罪人(参与买卖或阻挠)详细信息公开到网络。
如村民集体参与阻挠解救等,则取消该年补助,如有包保单位则一同问责。
如某村情形恶劣,则派驻军队或武警,在交通路口设卡盘查。
其实彻底解决拐卖这个事情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把这个当做特大刑事案件来办就可以了。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违背妇女意志囚禁妇女的人一律化学宫刑。
不是害怕断子绝孙吗?好呀,没收作案工具。
然后召集全村人当着全村的面拆房牵牛扒祖坟。
这么多祖宗好不容易让你活到这一代,现在由于你违法,一切化为乌有,你对不起列祖列宗,而且你这辈子再也没有这个能力拥有后代。
目前已经生出来的孩子直接送福利院异地领养。
你们也看了,这些小孩跟着这种强奸犯拐卖犯,学不了啥好,没准以后会有样学样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大家九年义务教育都是一起上的,但是他们的三观底线确实被他爹以一己之力拉到连下线都没有。
然后就是加大举报力度,不要把举报这件事情全部放在人民的良心上面。
首次举报经证实,有奖,1万块钱起。
举报多了甚至可以给自己家孩子高考加分。
但是如果这个村子发现了有这样的人,却被隐瞒不报,全村都要受牵连。
尤其是比较贫穷的村子,要当着村人的面说清楚是谁,导致他们少发了扶贫款。
再来就是相关的妇联、民政公安。
这一块儿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存在,除了基层背锅的之外,头头就不要想着还能吃什么公家饭了,该滚哪儿就滚哪儿去。人民不需要这种睁眼瞎不干活的公仆。
知法犯法给走后门办身份证户口本的,直接坐牢。直接影响其后代考公务员。
说白了,还是舍不得往死里整。
不痛不痒代价小,那些烂人在牢里没准都觉得有人送牢饭美滋滋。
钱捞够了被撸个官而已,又不坐牢,能咋滴。
根本起不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公众号:杜嘟嘟嘴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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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人不是天天讲农村剪刀差吗?农民吃亏吗?工人占便宜吗?不是说拐卖是因为穷吗?
那把徐州全变成城市人口不就得了?让他们过上”吃全国援助的东北国企工人”的幸福生活。你看东北就没有拐卖的。别说现在了,就是当年小日本都不敢公开拐卖人。
整个徐州地级市辖区的所有农业户口家庭,所有的宅基地、承包田,直接收归国有。建一个农垦一样的农场,和黑龙江农垦一样,产出收归国库。
所有农民,全变成非弄户口,按照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在鹤岗市区分一套房。鹤岗的房子不够就建个新区。就叫鹤徐新区。
你说鹤岗冷?哼,不是说东北人最不抗冻?鹤岗哪有南方的湿冷厉害。你说就业问题,再就业有什么难的,还能比农民种地难?徐州人一定非常高兴对吧。
少数缺乏劳动能力的,给发补贴。
正好民政局既管婚姻又管困难户,拨一笔钱给丰县民政局,让他们在鹤徐新区帮扶就业困难的家庭。为了灵活使用这笔钱,直接打进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如果他们子女要学钢琴、移民加拿大的,直接走绿色通道。
这笔钱给完,就够意思了吧。白给房,白给钱。总不会再不满意了吧。
不会吧不会吧。
买卖同罪,优先判青壮,别想什么70老爹80老母顶罪,买拐家族内,只要一个户口本上的,全体青壮需自证无罪。
举报拐卖的,查实了分卖拐者家产,没家产分宅基地,没宅基地分承包田;体制内举报的,优先提拔。
我补充一下,希望把拐卖人口的入罪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14岁以上的少年、成年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拐卖对象,如果要打击拐卖这种行为的话,起码要把拐卖同罪论处。
前些年还有报道黑煤窑、矿厂、轮船等地拐卖男人干黑工,包括未成年男性、残疾男性和正常男性,其中的折磨、压迫同样触目惊心,现在也没什么调查记者报道这事了。过去二十年莫名失踪的人口中,成年男性也很多,网上有寻找失踪亲人的,可以看一下讨论,基本上都已经在不知名的窝点折磨死了,不要以为男性就是绝对安全的。
拐卖同罪,让男性也重视起来,一起反拐卖,起码是有好处的。
治乱世用重典
按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高限,判决执行。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法多的是,但是回想一下,当年韩寒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归入强奸罪,韩寒被“全网”攻击辱骂。也就没人敢说了。
当然,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这个保护强奸幼女犯的“嫖宿幼女罪”,最终还是被废除了。
但是韩寒也确实心寒。当然,他肯定知道,攻击他的,肯定不是真正的网民,而是那些被“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变态人,只是他们可以操控舆论而已。
话说回来,按罗翔老师讲的拐卖一个或多个妇女的刑期相当于贩卖两只鹦鹉 或者贩卖20只癞蛤蟆的刑期,这虽然短期看是保护了你们贩卖人口的利益,但是这也同时导致了这个星球上其他国家和民族一直瞧不起这个群体,无论用多少粉饰。每个人就活几十年都得死去,终有一天每个人都会思考自己作为人、到这个世界上走一圈,自己的价值是什么,难道真的只满足于马斯洛需求原理的底层:性,吃,穿?和更多的性、吃、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