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将死的美国军官补枪与前面两个美军飞行员用“尸体”比赛打赌形成对比。同时也是让一个新战士明白,战场上除了杀人外还有别的东西。
因为战争并非法外之地,
不开枪是我志愿军尊重国际法的最好例证。
“非战斗人员请迅速撤离”
如果诸君也经常在某一个粉红色能发弹幕的网站浏览,那么对这句高能预警或许并不会感到陌生。
“警报,警报,非战斗人员请迅速撤离”
开始作战的时候,非战斗人员在交战区,容易“伤及无辜”。
尽管这仿佛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识,但是:战争并非法外之地,战争也在国际法的规制范围之内
战争法,或者“武装冲突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国际法在哪里呢?
国际法是法条?还是判例?
不同于国内法,我们可以说出诸如《民法典》、《刑法》等等一部又一部的法律名称
国际法自成体系,有一套自己的话语体系
而“发现国际法”的规则,规定在赫赫有名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简单的说,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文明国家承认的普遍性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者著作。
而“战争法”或者武装冲突法,就是在战争/武装冲突中,使用条约或者惯例的方式,调整作战双方行为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包括了作战手法、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对武装冲突中的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惩治战争犯罪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等等。
从内容上看,武装冲突法,包括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冲突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以及规章制度;另一个部分是指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比如毒气,就是非法的作战方法),以及关于战争中平民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问题——这个部分,就是本题美国将领所涉及的问题
受伤的美国将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战争受难者”
作为失去作战能力的战斗人员,应当给予人道主义保护
——这是战争中人性的光辉。
当然,某些人会用比烂的方式,叫嚷着“别人不遵守,我们何必遵守”;别人烧杀抢掠,所以我们也可以烧杀抢掠。
但我们要的,是文明大国的和平崛起,不走帝国主义、军国主义的老路。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尊重国际法,我们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我们得民心者得天下。
换句话说,开枪符合激情,看到敌人被物理消灭了,很爽。但是不开枪符合理智,符合人性,这是为什么我们胜利了,并且这份来之不易的胜利,是以光明的方式达成的。
1864、1906、1929、1949年,都先后有订立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其中,1874年的日内瓦公约的内容就规定有:冲突一方对于其在权力下的另一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的给予人道的待遇和照顾;如果落入敌手,应当按照国际法上关于战俘的相关规定进行照顾。(实际上,这个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
而所谓战争法上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了: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此外,还有两个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中国在1958年批准了“日内瓦四公约”,在1983年加入了两个附加议定书,在1984年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97年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49年的日内瓦公约之全文,可参: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
200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和协调国际人道法的相关实施规定。
可以说,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严守国际法、国际人道法、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等等相关规定。《长津湖》发生之时,尽管还没有签订,我们也依然秉持着人道主义的方式,用符合战争基本法的方式进行作战。
当然,除了日内瓦体系之外,战争法还有海牙体系。
这里包括了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形成的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中立的一系列条约。即:《巴黎海战宣言》(1856)、《日内瓦议定书》(1925)——尽管《日内瓦议定书》叫“日内瓦”,但其内容关涉作战方法和手段,因此,属于海牙体系。
最后
“徒法不足以自行”
战争到来时,“谁拳头大谁说话”这种原始的丛林法则,确实符合许多人的直观感受
而和这种直观感受相对比的,是已逾百年的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
始终,和平来之不易,而战争永远是手段不是目的
法律永远呼唤理性和规制,而不是野蛮
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时候保持克制与理性,保持基本程度的法律思维,其实是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迷人之处。
拓展阅读:
关于公约的签订问题,@王瑞恩 在回答里提到了,彼时的新中国,还不是《日内瓦公约》的签订方,但是依然我们高度尊重《日内瓦公约》(可以参见他的回答:为什么《长津湖》结尾不能对美国那个将领补一枪? )
战争中,也有关于“不得向跳伞中的飞行员”开火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我的另一个回答:为什么不能向跳伞的飞行员开火?
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书籍,推荐
根据《日内瓦公约》,在武装冲突中,「被认为失去战斗力或按照情况应被承认为失去战斗力的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根据《公约》,如果冲突方的士兵因伤或病无法自卫,且并未进行敌对行为或者企图逃脱,则不应当被攻击。
严格来说,新中国政府当时还没有承认《日内瓦公约》(1949 年 8 月 12 日,国民党政府参与了公约的签订),不过,在 1952 年,新中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签字,并于 1956 年正式加入。
在朝鲜战争期间,中方在事实层面也高度尊重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彭德怀司令员要求全军为俘虏提供四个保证,即「保证生命安全;保证不没收私人财物;保证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证受伤者给予治疗」,在后续的板门店谈判中,中方主动也提出按照《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俘问题。
如果影片中伍万里真的开枪杀死了失去战斗能力的美军军官,看上去很爽,但违背了志愿军的纪律,也可能不符合历史事实,真要从宣传的角度来看,恐怕也是对志愿军形象的抹黑。
有人说,紧急状态无法律,很多人可能对所谓「战争法」嗤之以鼻,觉得都到了你死我活的关头,哪里还能讲究这些繁文缛节。然而,正是因为在极端情形下依然能够坚守原则,一支部队才能被称之为正义之师,才能有别于「贼过如梳,兵过如篦」、动不动就屠个城筑个京观的旧军队。
另外,考虑到伍万里、伍千里毕竟是虚构角色,从电影情节设置的角度来说,「枪口抬高一寸」的桥段,也能让人物实现真正的成长:从对战争懵懂无知,到为了杀敌立功不顾一切,再到成为有纪律的合格战士,这样的人物塑造才算真正的圆满,也是一种剧情需要了。
正常情况下,战斗没结束前补枪是必要性,这是对自己人的生命负责,但这是敌人指挥官啊,全连功勋啊,你朝他补枪放哪国你上级都得大耳刮子抽死你。
情节服务于整体,你得结合整个电影看。
举个例子,有网友散布谣言说,美军在撤离时根本就没有看到冰雕连的情况,所以美军不可能敬礼。
显然这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因为美军和我军都注意到了冰雕连的情况。据说我军在检查冰雕连烈士遗体的时候,发现部分烈士是被美军用刺刀捅死的。有一些不知道寒冷如何将人冻死的人就天真地发问,为什么他们不反抗?后来别人就告诉他们,人都冻麻木了,不可能反抗的。
这个天真的问题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网友的想法,因为毕竟绝大部分人都没有冻僵的经验,确实不知道人在被冻死之前就已经失去行动能力的情况。
但是电影里没有拍美军补枪和补刀的情况。我不知道有没有拍美军将志愿军伤员浇上汽油烧死的情况。从各路影评来看,大概是没有拍。
你看,这也没有,那有没有。
这就让人很无奈了。
那么有什么呢?
嗯,美军对冰雕连敬礼,志愿军不对美军开枪。
这个志愿军战士不对美军将领开枪的段子,我记得前两年在哪里看到过。好像有个流传甚广的故事,说是法国支持英属北美殖民地叛乱时,一名镇压叛乱的英军士兵没有选择狙杀背对着他的叛军军官。而这个逃过一劫的叛军军官就是华盛顿。这样等到叛乱成功以后,美国人民就含泪宣布,英国庄园主在美国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为英国人的美国管家侵吞英国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个类比其实挺好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前往朝鲜半岛镇压美军发动的叛乱。
这还真对得上。
当然了,电影本身并不是这个意思。
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硬说电影是这个意思。
经常有人说中国国籍不好加入,我看那是因为你不拍电影。
最后没开这一枪是整部电影的点睛之笔,他反应了中华民族对于战争的根本哲学——止戈为武。
“有的枪必须开,有的枪可以不开”,就是中华民族对于战争的根本态度,始终是“打是为了不打,战争是为了和平”。你强加给我们战争那我们必须开枪,但把你打得失去抵抗了,我们并没有对杀戮的偏执追求。
与这一枪形成最鲜明对比的,就是开始在乱石堆那里遇到的美军战斗机飞行员。即使他们认定地上躺着的都是毫无威胁的尸体,扫射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荣耀,他们依然以“鞭尸”为乐,甚至自己给自己设置奖品,即互相打赌以使一切更刺激。
当你单纯的把军人的荣誉和杀人的数量简单挂钩时,就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歪路即使我们也说杀二十个敌人就是英雄,但我们始终有一层更高的逻辑,那就是杀没必要杀的人,即使是敌人,也是错误的。
杀人诛心!
杀人谁不会?
诛心就不一定了!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美军团长常见的都是上校军衔,将级基本没有。
我之前回答了这是因为人民军队尊重国际法。另外,这也是我们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的传统:
对敌军的宣传,最有效的方法是释放俘虏和医治伤兵。敌军的士兵和营、连、排长被我们俘虏过来,即对他们进行宣传工作,分为愿留愿去两种,愿去的即发路费释放。这样就把敌人所谓“共匪见人就杀”的欺骗,立即打破。杨池生的《九师旬刊》,对于我们的这种办法有“毒矣哉”的惊叹。红军士兵们对于所捉俘虏的抚慰和欢送,十分热烈,在每次“欢送新弟兄大会”上,俘虏兵演说也回报我们以热烈的感激。医治敌方伤兵,效力也很大。聪明的敌人例如李文彬,近来也仿效我们的办法,不杀俘虏,医治被俘伤兵。不过,在再作战时,我们的人还是有拖枪回来的,这样的事已有过两回。此外,文字宣传,如写标语等,也尽力在做。每到一处,壁上写满了口号。惟缺绘图的技术人材,请中央和两省委送几个来。
——毛选第一卷《井冈山的斗争》
因为是假的,随便怎么编都可以。
如果要抓俘虏(团级军官,一条大鱼),应该给他包扎伤口。这样比单纯击毙有意义的多,不管是索取情报、用于宣传还是交换俘虏,都有大用处。
如果战况激烈来不及抓活的,直接补枪防止被其同伙救回去,这样可以让对方指挥系统陷入混乱之中。
电影中这么做简直莫名其妙。
历史上此人结局两种说法:一是以为援军来了去迎接时当场被击毙,一是受伤后死在俘虏营中。电影中的剧情纯属“艺术创作”。
我说一个很简单直白的点吧。
因为这不符合“歼灭敌人有生力量”的军事原则。
请注意,歼灭不等于杀,有生力量也不仅仅指人。
所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不等于杀人。
革命军人不像以前的秦军,不是简单的按砍人头算军功。
革命军人不是杀人机器。
已经奄奄一息的敌军是丧失了作战能力的,称不上“有生力量”,补枪也称不上歼灭,只是单纯的杀人(当然,要是那个军官昭和附体,都奄奄一息了还能跳起来板载,那再动手就不算补枪杀人了,而是歼灭)。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如果条件允许,是应该俘虏的(还得尽力救治)。
如果条件不允许,没办法俘虏,那只能说太遗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