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一定是中国公民,只要去派出所报案,都能得到一张回执。所以,派出所的报案回执,没有任何辟谣作用。
报案的案由是诽谤。关于诽谤,我觉得应该借鉴香港。在香港,“诽谤”罪名成立,非常罕见。
因为对于“诽谤”的提告,原告需要证明:相关言论于事实不符,或者被告恶意中伤。而被告可以通过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或者公允评论(fair comment)进行抗辩。
注意,这里是原告有义务提供诽谤的证据。何炅、范冰冰之流,有功夫在这里贴这种毫无用处的派出所回执,还不如真诚的说一下:“我没参与”。(当然,也可能他们根本就不敢这么说。)
有理可据:只要被告有所依据,也就是证明言论有事实基础,那么无论言论多么恶毒,都不构成诽谤。
公允评论:只要涉及公众利益,就不构成诽谤。毫无疑问,网上的所谓“诽谤”的言论,是站在公众利益角度上的,把这帮垃圾绳之以法,远比他们那点点微不足道的“名誉”重要多了。
原因很简单,因为现在发澄清微博、发律师函等手段不好使了,他们需要更强力的背书。而没有比司法机关更强力的背书了。
但是个人认为,随着报警权的滥用趋势,最终可能报警也不好使了。
吴亦凡被爆料以后,吴亦凡及其工作室多次通过官方微博辟谣,而且他们的律师也介入了这个案件。但是吴亦凡仍然被锤爆,最终他吊儿郎当入狱。
林俊杰、潘玮柏等艺人也被舆论卷入这个案件,他们按照惯常的思维委托律师发布了律师声明。但是这则律师声明,被网友差点玩坏。
随着普法的深入,很多网友已经认识到,律师函、律师声明其实没有什么法律效力,更没有法律强制力,他们已经不再畏之如虎了。
律师函失去它该有的威慑力,一方面体现的是网友法律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应律师函被滥用,甚至部分律师不辨黑白,为虎作伥,导致律师函的公信力不断下降。
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律师界的反思。如果大家把你一本正经、挠头搔耳、引经据典、加盖公章和律师章的律师函当废纸,那么你的工作意义何在?你的职业价值何在?
当律师函失去威慑力、公信力以后,明星自然而然地选择更强力的背书。在我们国家,没有比司法机关更强力的背书了。因为他们拥有对案件的最终决断权。
他们的结论,具有高度的公信力。于是,即使不能获得司法机关的背书,但是明星选择向司法机关报案,亦在表明自身问心无愧。
随着普法的进一步深入,很多网友会认识到,报案并不能说明什么,它只是一个启动司法机关调查的程序。
而最终这个案件是否会被受理,即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还处于未知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报案,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被受理。
即使被立案,但是最终有关人员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违法犯罪,报案人是否清白无辜,也是未知的。
所以,我建议明星和网友理性客观看待报案这回事,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报案说明不了什么,也无需受到什么委屈就跑去报案。
一方面,这回增加公安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如此玻璃心,干脆退圈即可。
当然,这事也给黑子提了一个醒,别无凭无据地瞎黑,说不定就跟吴亦凡作伴去了。
说会被单独关押的朋友们你们在想什么?
不要一厢情愿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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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凡凡第一天真的住厕所边上的
朝阳所,新手监
我是晚上九点放票的,我是醉驾
很难想象能碰到吴亦凡
出来之后才知道热搜爆了
这是不是我距离顶流明星最近的时刻?
顺便说一句
他真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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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人在朝阳,刚刚出来,对话如下
「来新人了」
「裤子脱了,蹲下,跳几下」
「你后来的,你洗厕所」
「你这名字怎么这么眼熟」
「犯什么事儿进来的」
「背监规去,背不出来不要和任何人讲话」
「不要话多」
司马孚吧。
一个五年平辽平到北京城下,一个是带头废了曹芳位列西晋开国八公之首的大魏纯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