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想象得不太一样的是,强奸犯罪的加害者,一般很少是为了满足性需求。在剥开这层皮后,受害者有罪论才显得尤其可笑,在马皑教授从法学的角度点破这个事实之前,你无论如何是没有办法将社会舆论扭转过来的。
是的,很多强奸犯都是有女朋友,有性伴侣,甚至结了婚有老婆有孩子的,就算发泄性欲也有的是办法,可以去谈女朋友,可以去嫖娼,也不至于要坐牢。他们的生活中根本不缺乏性资源,他们的性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然而他们还是成了强奸犯,这似乎很令人费解。但把这事说开了也就不难理解了,我们只要不把强奸案的强奸两个字作为主体,把强奸作为一个同杀人放火抢劫伤害一样的犯罪即可,也就是说,强奸只是一种以强迫性性行为为手段的暴力犯罪事件,它的本质是一种无差别的暴力犯罪,性行为只是手段之一。
因此,强奸案选择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正如马皑教授在西瓜视频新知十讲专栏上说的,都和漂亮、性感、穿的少、言行放荡、举止轻佻等等没有哪怕一丁点的关系,这也是题设中最反直觉的地方。犯罪分子在挑选受害者的时候,主要考量的是其他因素,不然一次单纯满足性欲的行为,为什么要把受害者打得遍体鳞伤,脸肿得和怪物一样,正常希望满足性欲的人看到这样的脸会有冲动?主要还是为了满足他们变态的欲望或者掩盖报复的动机罢了。所谓的满足性欲根本就是托词,他们希望给自己冠上一顶被社会高度认同的帽子,从而合法化正当化自己的行为,毕竟性欲是人人都有的嘛!以此寻求社会的理解,来为自己的暴力犯罪行为掩饰和开脱。然而当你深入到具体的每个强奸案件细节里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些家伙的暴力犯罪行为,真就和满足性欲没有什么关系。
这其中,有权力型强奸犯。这种性罪犯一般喜欢以武器、强制力和威胁的形式来恐吓被害人,控制被害人,以达成获得权力感的目的。这种人一般沟通能力很差,无法通过语言说服别人,内心常年在极度自卑和极度自负的二极管中间徘徊,在生活中,尤其是性方面有着强烈的“不够格”感,而性这个字,是直接和他的自我价值肯定和尊严绑定在一起的。这样的人,通常会把强奸当作他证明自己够厉害的行为,把对受害者的殴打作为自己男子气概的证明。这些人一般还对受害者抱有着强迫幻想,在他的世界设定里,受害者只会“在最一开始的时候做抵抗”,等他通过强奸的行为“证明了自己的男子气概”之后,受害者会“欣赏、感激甚至爱上他”。各位评评理,就这样一种变态的脑回路,它和性欲有什么关系?它和受害者言行是否轻佻,穿得是否暴露能有什么关系?
第二种类型叫愤怒型,也就是所谓的仇女症,这种强奸经常伴随着不必要的暴力和屈辱行为,主要是为了发泄怒气,强奸只是他为了表达自己愤怒的一种武器。他们对女性表现出极高的愤怒和敌意,他们的犯罪行为经常指向某一类女性,那么必然存在一种犯罪者,他们仇视穿着暴露的女性,然后媒体为了迎合“公正世界假说”,在遴选法治新闻的时候只挑选这冰山一角,而水面下的庞然大物却无人关注,造成好像只有穿着暴露的女性被强奸事实一样。这种强奸犯通常会主动和这类女性发生冲突,然后勾引出自己内在的愤怒。
而第四种,则是虐待型和伤害型。他们通常将强奸作为惩罚和羞辱妇女的手段,通常会造成受害者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犯罪者一般会把受害者当作一个带罪的羔羊,自己是代表某些奇奇怪怪的存在,用各种匪夷所思的色情仪式来惩罚她们。在某些极端案例中,被害人往往被重伤甚至死亡之后,加害者才有性唤起,他把这种毁灭和杀害的情形本身当作满足自己“性欲”的标的物。
上述4种,几乎没有一个是和受害者有关的,都是犯罪者自己一厢情愿地去把受害者想象成他想要的样子。有的是为了发泄怒气,有的是为了满足权力欲望,甚至有的人单纯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想法,就没有一个人是真的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饥渴的,他们只是以性欲为名,实施暴力犯罪而已。只有视频中的第三种,勉强算是与可以与性欲挂钩,将强奸作为寻求新奇性,弥补性方面欲求不满的一个途径。
可以看到,在当今社会,强奸犯罪的加害者,一般很少是真的为了满足性需求。他们在挑选被害人的时候,一般和被害人的属性都没有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无差别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年轻还是年长,是保守还是开放,穿得暴露或是裹得严严实实,都无法保护自己不受强奸罪行的侵害。真正要想保护自己,还是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性骚扰阶段就大声喝止,在猥亵阶段就严词拒绝,在强奸结束后即时保存证据并报警,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真正地远离强奸这种暴力犯罪形式。
以上
不邀而来
这倒是个有意思的观点,解答了我一些心底的疑惑。
我认为专家说的对,至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单纯的以“性”为动机的犯罪,确实难以解释某些恶性案件的发生。
当某些恶性案件发生时,总有人跳出来批判女性的衣着服饰,谈吐举止,却忽视了案件犯罪者本身的情况。
当下正常的社会中,正常男性不会去想到犯罪去发泄欲望,尤其是强奸更不可能。这是重罪,赌上一生的幸福去犯罪毫无必要。
孤注一掷的结果往往会引发更恶劣的情况发生,甚至以杀害受害者告终。
个人认为对这些恶性案件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回归分析,有助于我们接下来的法制社会教育以及疑难案件侦破。
这段话没问题。
强奸案背后并不仅仅只有性的动机,所谓【衣服暴露引发犯罪】的说法完全是无知的,大多数犯罪者在事后根本不记得受害者穿了什么衣服。
犯罪者实施强奸的原因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报复性攻击、展示自己的权力和控制欲以及虐待他人。
突发性的陌生人的犯罪,犯罪者作为攻击者,会选择攻击成功率最高(体力差距、袭击的突然性等)、攻击环境无人干预的时候实施犯罪,绝大多数与受害者的穿着打扮和言谈举止无关。
而70% - 80% 的性侵发生于熟人之间,利用受害者的依赖或者信任,发生胁迫和孤立环境下的袭击。
在多数性侵犯罪中,犯罪者本身不是理性人,很多性格上存在严重缺陷(暴躁、自卑、反社会人格、性功能障碍等),报复性强奸占多数:
1,受害者女性的正常言语行为,有可能不经意间使犯罪者产生严重自卑,自卑后狂怒,此时,攻击行为只是为了报复性的发泄自己的怒气,自我证明【加害权】,与性并没有什么关系。
2,一些犯罪者扭曲性的看待社会现象,认为自己无法交往到优秀的女性,是由于社会不公或者女性拜金,因此性侵攻击女性,是处于他对于自己臆想的“社会不公”的报复。
3,熟人之间的犯案,则涉及的因素非常复杂,报复倾向是最大可能的动机。
要补充一下,性侵犯罪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也有男性受害者。
另外,个人建议对于一些特征的熟人,要保持距离,避免独处。
1,同理心缺失:具体来说就是以自我为中心,做事情只考虑自己的心情的人;
2,自闭型人格,并存在明显的长期自我压抑。
3,在言谈中不自觉的物化女性或者物化性行为的人。
以上。
供参考。
为了搞懂这句话,特意去看了马皑教授的完整视频,观点基本还是认同的。在强奸犯罪中,单纯由性需求引起的其实是非常少的,否则很难解释这些人为什么不用少量金钱去解决问题。更多的原因是长期扭曲价值和压抑的愤怒情绪在犯罪者心理的沉积。一旦得到契机,就会彻底宣泄出来。
这句话里的“报复”不是说加害人和受害者有什么个人恩怨,很可能他们就是素不相识的,但是受害者的某些特质引起了他们压抑的仇恨情绪。比如我以前就看到过一个案例,有个男的从小母亲就离开了自己,自一辈子遭受了很多不幸。他只记得母亲走的那天是穿了一双高跟鞋,从此对穿高跟鞋的女性特别憎恨,连续实施多起针对此类女性的犯罪。
只有极少数犯罪行为是所谓的“一时冲动”,大部分犯罪都是犯罪者的扭曲价值观投射到现实世界。深入挖掘他们的犯罪动机,对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还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