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保外就医吧,毕竟压了这么久,膝盖也挺疼的。
在事发四天后,检方终于对压死黑人男子George Floyd 的白人警察 Derek Chauvin 提起公诉并将其逮捕。
我来介绍下起诉状所体现的信息:
检方同时提出了两项指控,一项三级谋杀罪名,一项二级过失杀人罪。对同一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同时提出指控是常见的诉讼策略,如果后续调查举证所发现的事实无法支持较重的指控,那么可以用较轻的指控兜底。
根据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 609.195 (a),三级谋杀针对的是「并无致人死亡的意图」(without intent to effect the death of any person),但「采取了具有显著危险性的行为,且主观动机恶劣,漠视他人生命安全」(perpetrating an act eminently dangerous to others and evincing a depraved mind, without regard for human life)致人死亡的情形。(这一点类似于中国法律中的「间接故意」)该罪名法定最高刑期为 25 年。
根据大明律 609.205 (1),二级过失杀人罪名针对的是「制造了不合理的风险」(creates an unreasonable risk,)致人死亡。该罪名法定最高刑期为 10 年。
从这两项指控来看,检方并不认为 Derek Chauvin 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起诉状简要介绍了两项指控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注意,起诉状中的陈述并非用于定罪的证据,有可能在审判过程中被证实或者推翻。主要事实有:
概括一下,从起诉罪名和起诉状的表述来看,并不认为被告人 Derek Chauvin 具有杀人的主观动机,而倾向于认为是对他人的死亡结果表现出明显的放任态度(要不然就不会只提出三级谋杀了)。另外,起诉状对于 Chauvin 的行为是否死亡的直接原因仍态度暧昧不定。
如果本案进入庭审阶段,陪审团的选择将会成为一个敏感而棘手的问题。鉴于明尼阿波利斯市目前的乱局和种族对立情绪,想要选出中立的陪审团将存在困难,同时陪审团的种族构成也将会是一个敏感话题。
另一方面,本案如果通过辩诉交易解决,对检方而言也具有很大的舆论压力,会产生一种和警方穿同一条裤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
真是,在三个鸡蛋上跳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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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故意」的问题
murder 和 manslaughter 罪名的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恶性不同,murder 的主观层面要么是故意杀人,要么是对他人死活漠不关心。对于这一区分,从法学理论上认为后者是一种间接的故意,把制造风险 + 放任他人死亡的情况和纯粹的过失区分开来。至于英语环境下怎样描述这种情况,可以看黑体字部分括号中法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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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筛查频率要是上来了,隔离的功效也就那么回事。
我们武汉从上周五到本周五,七天筛了六遍核酸(刚接到社区通知,今晚又要筛),等同于七天筛七次,而且是全市一起筛,对于应检尽检而不去检的人群,会赋予“灰码”,除了医院,哪儿都去不了,无处可逃。
筛到这种程度,隔离期的长短甚至于隔不隔离也就这么回事了。
国内也不是没有研究印第安人与美国白人关系论文,但就华盛顿时期美国政府对待印第安人态度。觉得华盛顿会剥皮印第安人不大可信
美国真正开始以强制驱逐和屠杀是1812年第二次独立战争开始,当然这也是想获得印第安人土地为基点
所以为什么生了不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