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越来越多,每年都有一些女性的特殊权益增加,而男性权益完全停留在空白的原始时代,这是因为男性还没有觉醒,没有意识到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举个例子,例如目前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实际上正确的名称应该叫“拐卖人口罪”,但我们仍然使用“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按照目前的刑法,拐卖已满14岁男性是不算拐卖人口,仅算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罪跟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刑法,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起步就是5年,最高还会死刑。
但是非法拘禁罪是轻罪,2017年河南小伙田俊杰被拐去河北“为奴”7年,拐卖者仅算非法拘禁罪,7年青春、折磨,而凶手只拘留15天。
2.举例“强奸罪”
最常见的强奸罪,到目前为止,男性都不是受该条刑法的保护对象,强奸男性只算猥亵罪。
有人就会反驳我了,强奸男性也算故意伤害罪,而且女人怎么强奸男人?
首先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强奸男人算故意伤害罪,那么算几级伤害呢?故意伤害罪是按伤残等级量刑的,男人被强奸,轻伤都算不上!
换个角度,女性被强奸,取消强奸罪,按故意伤害罪量刑行不行?
第二个问题,我回答一下,女人怎么强奸男人?
女人被男人用其他事情威胁,例如权力之类的威胁,而被迫发生性关系,算强奸罪吗?
肯定算,那我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了。
而强奸罪起步就是三年,最高死刑。
男性被性侵,能用猥亵罪、故意伤害罪让凶手判一年六个月已经算满天神佛保佑了。
这就是体现了刑法“强奸罪”所存在的漏洞与不完善。
3.总结
我科普法律也有五六年了,我一直坚持一个信念,就是【刑法去性别化】,法律不能针对性别而实施两套法律,这是针对,也是性别歧视,更是违背男女平等的核心价值观。
但是,今年,微博上有个媒体就发了一篇文章,就是某位专家提出来的,说:“女性二次犯罪的概率低,所以应该给首次犯罪的女性一次轻判的机会”
我就想说,你对女性罪犯圣母?谁给受害者一次机会?
枉学法理之辈!简直就是司法界耻辱!
4.建议
众多男性权益都是空白的,其实我们是缺一个男联组织来为男性争取权益。
1.缩短男性退休年龄,男性平均寿命比女性短五年,退休年龄却比女性延迟五年。
2.强奸罪保护男性,目前男性被性侵并不列入强奸罪保护对象。
3.男性被贩卖当苦力,并不算拐卖人口罪,最多算非法拘禁,拘留15天。
4.医疗资源倾向男性,目前有超过260多种遗传病,只在男性身上发病,女性是隐性遗传,并不会发病,例如血友病、色盲、先天性耳聋.....比例绝大多都是男性,因为染色体问题,男性抵御心脏病、冠心病、癌症比女性弱三倍,从生物基因方面男性完全是弱势群体。
5.诬告陷害罪,女性诬告男性强奸成功,男性判4年,而诬告失败女性也就是判6个月缓刑,缓刑不用坐牢,女性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成本跟收获,根本就是不对等。
6.婚姻法不偏重女性权益为优先,做到性别公平公正。
7.婚内男性,拥有对孩子身份的知情权,不能拒绝男性申请做亲子鉴定,保护公民知情权。
......
正版药厂公开到岸价了吗?没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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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宣传是的,我上学的时候教科书还这么宣传呢。
还包括封建制度,说中国封建王朝。
可教科书又说封建制度是领导的领导不是我的领导,臣子的臣子不是我的臣子。
这又跟我认知中的中国古代帝国不同。
别说秦朝,周朝就说天下之大莫非王土,莫非王臣了。
夏商应该也差不多,毕竟世界政治有个几千年不变的现象,那就是承袭前朝制度框架,自己再做修改。
大致框架是差不多的。
西方封建国家,自古以来也都是那样,大致框架基本没变过。
更别提非洲拉美,那更是一直都是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