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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有权利拒绝“被同人”吗?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无权拒绝;但对故意丑化的同人作品有权事后追责;

2、否,因为你的拒绝只能算作一个建议,作者有权无视你的拒绝,自然谈不上侵犯自由;

3、不一定,取决于具体情况;

4、同3。


问题一、

我看大多数答主都认为人有权利拒绝“被同人”。但是其实不是的。

真人同人作品和二次元同人作品不同,实质是以真人为人物原型的小说。如果写的都是真事,那就是纪传体小说或者传记。这类小说或传记,如果不涉及对原型人物的故意丑化、侮辱或者披露其隐私,是不会对原型人物构成侵权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

据统计,来自不同国家的超过1000位作者为这个人物写过传记或者小说,然后翻译版本则更多,大多数版本并没有问过当事人或者他的家属,而是直接开始创作即可,这就是创作自由。相对于小说,传记对事实的要求更加苛刻,既然连传记都有这种程度的创作自由,那么显然你写拿一个活人作为原型写小说的时候本人也不能来过问。

另一方面来看,创作自由是天然的,一个人事实上很难阻止另一个人对自己的“同人文”行为。假如我的同事每天上班不干活,就只是悄咪咪地观察我,然后为我写传记,我也不能拿他怎么样——我也不可能去砸掉他的硬盘,这属于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直到他发布为止,他的行为是不受我的控制的,他只是秘密地写了一篇我的文章,没对我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当一篇同人文被发布出来,对原型人物造成了伤害——名誉权或者隐私权的损失,这时候原型人物(仅本人)可以站出来反击,要求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承担精神损失费。

所以:这就是我的答案:人不能拒绝被同人,但因被不当同人造成的损失,有权追责。


问题二~四:

基于上述分析,拒绝被同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应,而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建议。同人文的作者可以听取建议,也可以不听取建议,有充分的选择权,因此其自由并没有受到妨碍。

这个拒绝可能有多种原因,未必是歧视。比如我拒绝被写成一个平凡人,因为我渴望在小说世界中拥有龙傲天的力量,你不能说我就是歧视平凡人。我拒绝被写成领导人,因为我害怕被请喝茶,你不能说我就是歧视领导人。


附加问题:《下坠》这篇文章,是否属于我所说的“不当同人”?

我认为,不当同人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侵犯名誉权,由于你在文中捏造了原型人物的丑事,导致围观群众会把这件丑事和人物联系在一起,其结果是降低了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损失;第二种是侵犯隐私权,你在文中说的都是真事,但是都是原型人物不愿公开的故事,就会导致原型人物遭受隐私损失。

显然,《下坠》不属于第二种情况。

那么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呢?我的看法是这样:《下坠》虚构了肖战和王一博卖淫嫖娼的事件并大肆描写,显然侵犯肖战和王一博的名誉权。肖战和王一博均有权独自主张权利,也有权联合起来共同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公开警告、索赔等。

可以参考案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审中,郭振宁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学校的大量真实事件及孙立新与郭振宁在一审诉讼中的相关进程,使知悉或了解孙立新的同事、学生等,完全能够判断书中主人公“老章”“你”“她”“老张”等就是孙立新本人,郭振宁又在作品中添加许多虚假故事情节,让读者真假难辩,也认为这些虚假的事件亦发生在孙立新身上。故郭振宁的行为使孙立新周围的同事、学生等对孙立新产生错误了认识,致使孙立新的社会评价降低。一审法院认定郭振宁侵犯了孙立新的名誉权并无不当。郭振宁的侵权行为给孙立新造成了精神伤害,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孙立新要求郭振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参考上述案例,上述案例中,同人文的作者让读者“真假难辩,也认为这些虚假的事件亦发生在孙立新身上”,遂被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如《下坠》文章,读者能明显认出这些事件是虚假的,不可能发生在肖战和王一博身上,是否也构成名誉侵权呢?

个人认为是的。只要把这些不光彩的东西和特定人物联系在一起,就足以使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物的评价降低,和骂街的原理一样,公开骂某人有200个爹并不意味着他真的有200个爹,但是他的名誉确实受损了。

比如说现在一提起肖战,很多人看过《下坠》的人就会想到,“啊,那个婊子。”


user avatar   liang-xiao-zh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算

不一定,可能意味也可能不意味,但是那是拒绝者的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实施,故不受约束。

不一定

1.☞人,有权利拒绝“被同人”?

有,但是这是个主动权利。不但明星有,任何艺术创作作品的创作者,版权方都有。包括日本动画片,中国网游,美国超级英雄漫画公司。

但是就像我说的这是个主动权利,在法律上的叫做告诉才处理,即自诉案件。但是说明了是自诉时间就是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有权利去告诉,其他人特指他(她)的粉丝不行。

比如每年不知道有多少公司收到来自迪士尼,漫威等公司的律师函告诉侵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迪士尼本尊发的他们才会处理,如果是迪士尼粉丝发的,不好意思懒得理你。

2.☞拒绝是否侵犯了作者进行文学创作并公开发表的自由呢?

不算,创作自由并不建立在他人明确表达反对的情况下任然执意在他人已有权益基础上进行创作。

3☞拒绝“被用来创作”意味着歧视文章中的职业和身份吗??

未必。假设我有个苹果,这个苹果是我的,产权明确。有两个孩子来要苹果,我给了其中一个孩子,有可能就是我觉得另一个人长得丑,歧视他。也有可能是另一个孩子手里拿着100块钱,这些都有可能是我的主观思维。但无论是哪个无论我主观思维是什么,我把苹果给了其中一个孩子只是正常行驶了我的自主权,并不存在客观歧视。我也没有侮辱任何一个孩子或群体。

什么叫客观歧视?你针对了个人或某个群体,阻止了一个正常人的自主权,阻碍他们行使他们的权利或者对他进行了侮辱。比如公交司机看到清洁工拒绝让他上车,领导在就会上公开说女人就是不行,女人不要放不开等等。他们利用的是公权力即大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去侮辱和阻止他人强迫他人,这就是歧视。

4☞只拒绝自己“特定范围(例如精神病人,罪犯,性工作者,传染病患者,LGBT)”的“被创作”,算是在歧视社会中这类群体吗?


总的来说明星有权拒绝被同人,但是前提是明星要亲自站出来表态,你一边要通吃福利,一边又让粉丝互掐则是不厚道的。

参考上条


user avatar   lea-liu-2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

我虽然不是饭圈的,但长期浸淫二次元圈。二次元圈的同人文化由来已久,早已形成很多共识,并且这些共识其实平移到饭圈也说得通。

因为题主提这个问题的时候,问的是比较普适性的同人创作规则,而非具体的事件评论。所以我这篇文字也不针对任何一个具体的明星和具体的事件,只科普一些常识和共识,望不要生发联想,对号入座。

我也不会参与任何一个讨论具体明星和具体事件的回复,因为这篇文只做科普。

明星从艺,其实自己也是在经营一份IP,只不过传统文艺作品通过制作各种作品经营IP,而明星自己本身就是IP,经营自己的公众形象就是经营IP。

那么作为IP的拥有者,明星本人跟传统的创作者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那么传统创作者在对待同人方面的权利是什么呢?

就是其实他们可以拒绝任何的同人创作。


同人创作其实在版权上是处于一种“灰色地带”的,它们依附于原作而存在,假如还因此盈利,其实就等于是在未授权状态下使用别人的IP赚钱。

理论上来说这是可以被追责为侵权行为的。

只不过大多数IP拥有者一般不会这么做而已。

这件事在有些国家,是完全看官方态度而定的,官方如果起诉侵权者,就算罪名成立,否则不会去管。除此之外的很多国家地区也实际上是这种操作原则,大家一般只看官方是否有追究这种侵权。

(这篇文并非普法文,因为法条的解释需要非常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分析。关于同人的纠纷很多时候大多是大家的约定与共识的范畴,所以答主在这里只结合一些现存的例子说一些既有事件的解决方式和结果,以及大家的共识,从而谈谈在处理这些事上基本的立场和原则。)

至于为什么官方很多时候不去追究侵权,是因为同人创作本身虽然是无断使用IP,但很多时候为IP带来的好处比造成的损害要大。

开放同人创作能调动粉丝积极性,增加粉丝黏性,能够强有力地传播IP,甚至形成自己的文化圈,这对于官方来说是免费而且效果拔群的宣传广告,能带来巨大流量的那种。

现在的偶像很多本质是在经营一个“人设”那么粉丝针对这个人设生发出很多想象和脑补是很正常的事情。同人创作本身是很有利于粉丝凝聚和粘性的,这和明星本身的利益是一致的。

所以一般来说,很少有官方阻挠同人创作。


一般的官方,在开放自己作品的同人授权上有很多种选择,也有过很多既成的案例。

1、一种是有条件限制的,普通的创作可以,但他们拒绝那些有损自己形象的同人,这个要求非常合理,因为这种同人会损害IP的形象,与官方利益相悖。

对明星来说,明星毕竟是个大活人,个人形象和名誉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涉及到真人明星的同人创作,与其说触及的是“版权”,不如说触及的是“人身权利”。涉及到对他们形象的诋毁和侮辱的同人,拒绝起来就更合情合理了。

JK罗琳就禁止粉丝创作有损哈利波特人物形象的同人和色情同人。精灵宝可梦当年也对创作宝可梦色情同人志的作者发起过诉讼。但这两个官方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管一般的同人创作。粉丝只要注意别做得太过火就行。

同样,你把蔡徐坤的头和篮球互换了做MAD,他律师函你也是合情合理的。不管他这个人是好是次,你是喜欢他还是讨厌他,你都得尊重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你可以继续评价他这个人,说他小气,经不起逗,开不起玩笑,你怎么看他这也是你的权利。但你还是得承认,他确实有发律师函的权利。


2、也有拒绝所有同人创作的,毫不希望把创作的权利让渡给粉丝。早年的迪士尼就是一个例子,也算是地上最强法务部之一,连小孩子对迪士尼角色的涂鸦都会被警告。

毕竟家大业大,不指着你们小小的同人作者宣传。他们还要靠各种IP授权营业,开放同人容易模糊权限,助长各种无端滥用行为。

但近几年似乎他们也想通了,在慢慢放开对同人的限制,毕竟新媒体时代免费的流量不要白不要,看上去现在也不怎么管了。

3、还有就是完全开放同人创作的IP方。有些会扶持同人作者,比如剑网三,天刀等游戏,有专门的同人账号推广支持同人创作,还有的甚至会配合,比如盗墓笔记,催生了大量腐向同人,尽管盗笔原作与腐文化基本无关,但看到腐女喜欢,后期官方就开始塞料发糖,主动配合腐女喜好,添加更多剧情和设定给你素材给你发挥的空间。

4、也有很多的IP现在甚至会在宣发过程中就支付报酬给同人作者,有偿请他们创作同人作品,为作品应援,聚拢人气,把同人创作变成一种半官方的行为。比如阴阳师,碧蓝幻想、明日方舟等IP,都有邀请知名作者创作同人进行应援的传统。


所以在同人创作上,官方有完全的主动权,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自主决定能接受粉丝进行同人创作到什么程度。

当然,有权利就有义务。

你有权拒绝粉丝的同人创作,那么也得接受没有粉丝创作带给你的一系列热度红利。

同样,你享受了粉丝活跃创作给你带来的流量,就得接受创作方向可能并不一定如你所愿,讨你喜欢,可能会有不可控事件出现的结果。

粉丝创作一旦出了问题,你有权拒绝,声讨,追责令你不悦的作品和作者,但你同时也要承受“事后诸葛亮”“不说清楚”“不表态”的批评,承受个人形象受损,亲和力下降,粉丝不满,旁人指责的后果。毕竟别人在侵犯你权益这件事上没得选,但在粉你还是不粉你这件事上,是有的选的。

所以,同人作者跟官方,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处于一种巧妙的权力制衡,利益共生的局面,这也是同人创作一直以来都存在的原因。

因此,对于官方来说,“丑话说在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官方无论是创作方也好,明星本人也好,都最好是在一开始划定好对同人创作的支持度,你不支持,不想被人YY,就说不想,谁越界,谁违规。你支持,就说清楚支持到什么程度,是有条件的,还是全面开放,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一旦出事不理亏,没那么多麻烦事了。

现在很多官方都已经有过类似的做法。比如哈利波特官方和剑网三官方,都有明文的同人授权和规定,谁都可以查阅并在遵守条文的情况下进行同人创作。

同人作者创作,也最好事先确认官方的态度,查看官方是否有公开的授权和范围界定,或者发信咨询官方,获得确切的回答后再动手。

这样双方能够在互相理解和划定界限的基础上进行和支持同人创作,比较有利于达成同人官方形成合力,尽量减少争执和纠纷的目的。


好说完常识,回答题主的问题。

☞人,有没有权利拒绝“被同人”?

这个上文已经说过了。不但大活人有完全的权利拒绝被同人,创作方对自己的作品,也有完全说“不”的权利。


☞拒绝是否侵犯了作者进行文学创作并公开发表的自由呢?

前文有述,这种创作是依附于现存IP进行的创作,而且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创作。这种创作是否涉及侵权全在IP方的一句话,因此创作时必须尊重IP拥有方的意见。毕竟这种创作本身不是一种“自由创作”,而是“二次创作”,因此这个自由是有条件的。


☞拒绝“被用来创作”意味着歧视文章中的职业和身份吗??

这个需要看IP方具体拒绝了何种同人,以及以什么样的言辞和方式拒绝的。虽然IP方有绝对的权利拒绝同人创作,但他们拒绝同人的同时也将粉丝带来的热度拒之门外了,而他们在拒绝时的言行也会反映一些问题。

所以,拒绝同人可能带来一些歧视问题,但并不是说官方拒绝了你,就一定是歧视你。


☞只拒绝自己“特定范围(例如精神病人,罪犯,性工作者,传染病患者,LGBT)”的“被创作”,算是在歧视社会中这类群体吗?

这涉及到官方对自己IP的“设定”的维护,也涉及到虚构作品和真人明星这两者同人创作的不同。

创作偏离原IP设定这事同人界称之为OOC。一般二次元和文艺作品,官方大多不会特别反感OOC,只是粉丝之间可能因为对作品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争执。一般出现了OOC的同人作品,作者会自行标注OOC字样,以便不接受的人避雷。

所以文艺和二次元里,把一个直男写成gay这种事,一般发OOC警告即可,因为这些本身属于虚构创作,能一定程度上容忍二次创作的再解读。在这种不涉及现实,相对无关痛痒的情况下,假如一个官方特别激烈地反对LGBT,犯罪伤残等敏感身份的二次创作,必要性并不是很大。倘若还如此玻璃心,确实很容易有歧视的嫌疑

但真人明星的话,面对的是一个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要尊重为先,不好随意解读。比如对方明星是清纯型的明星,你偏要写人家的色情同人,对方明着说自己是异性恋了,非要写人家是同性恋,人家拒绝,那就未必是歧视,这涉及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问题。

因此针对真人明星的OOC,理论上要慎重的多,偏离他人个人形象和设定的创作,就可能涉及到人身侵害。因此假如明星因此而拒绝涉及到LGBT,精神病,罪犯,性工作者等争议身份的创作,这未必就是歧视。

不如这样想,即使不涉及到这些敏感属性,假如扭曲他人的一些普通的属性,比如仅仅是把一个男人写成女人,把一个上海人写成北京人,给一个人随意改名,这些虽然与LGBT,残障伤病等敏感身份无关,也许这些杜撰对二次元角色来说无所谓,但如此杜撰一个真实的人的身份,也是带有冒犯性质,可能令人不悦的。

比如“性转”“娘化”“男化”甚至“拟兽““拟物”,二次元同人圈这些玩法屡见不鲜,也很少让人觉得不妥,但同样的玩法用到真人身上,就比较容易让人不悦和反感,容易触及红线。所以也是尽量在确认明星能接受的情况下玩这些玩法。

这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人家不要你做这样的创作,就一定是歧视了。


总的来说,同人创作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有益的活动,能调动群众的创作欲,很多专业作者都是从同人作者历练起的。同人创作也能为IP,明星的推广宣传添砖加瓦,招揽流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包容的。

但同人作者终究还是得明白,你的创作要尊重IP,不能损害IP的利益,毕竟这种创作终究还是依附IP的,不能喧宾夺主了。

而官方理论上拥有拒绝同人的权利,但也要因此承受IP的亲和力下降,黏性下降,缺少宣传红利的现实。对于流量为王的现代娱乐圈,这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所以绝大多数官方,都得学会向同人作者妥协,并肩负起责任,学着去经营引导一个健康繁荣的同人创作圈,这也快算是当今营销中的必修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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