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暴”的定义明确,被普遍知晓并认可,被认为具有普遍的危害性或侵犯了公认的普遍价值的社会共同体内,理应存在法律,来要求公权力去惩治“家暴”。
以上描述,在现实中普遍成立。
在“暴力事件”的定义明确,被普遍知晓并认可,被认为具有普遍的危害性或侵犯了公认的普遍价值的地球上,理应存在超主权的法律,来要求超主权的公权力去惩治“暴力事件”。
以上描述中的每一小句话,都不成立,起码值得推敲:定义不明确,不被普遍知晓并认可,不确定是否具有普遍的危害性,不存在公认的普遍价值,不存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超主权的法律,不存在超主权的公权力。
所以我们也看到了,在全球范畴下,模式更不像是有关“家暴”讨论下会存在的现代法治体系,而更像是美国西部片里的小城镇:
警长基于自己的暴力能力,来维持某种哲人王的存在感,以此无限混淆私刑和公权力的界限,以维持城镇的合理运转,以及自身的警长地位。当警长不止一个,且彼此无法干掉对方的时候,警长们皆热衷于基于自身的暴力能力,去不断推广自己的话语体系,同时不断地解构别的警长的话语体系,以此来维持权力的动态平衡。
结果就是,若镇子里出了一个变态食人魔,几个警长大概率会一致同意将其枪毙。但若是A警长的好哥们儿“意外”杀了人,被杀的人恐怕就要被扣上诸多该死的帽子了。而若是B警长自己在家打老婆(当然也可以是打老公 - 女拳退散,LGBT退散),其他警长自然会热衷于将之描述得十恶不赦,再将B的话语体系解构一番,巴不得B能赶紧完蛋。当然,B也不是什么善茬儿就是了。
所以,到底何谓“暴力事件”?食人魔吃人,大概是确定的暴力。“意外”杀了人呢?在家打老婆呢?
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罢。
用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来套用家庭与国家的关系,在制止家暴这个设定中是经不起推敲的。但哪怕题目中的逻辑成立,「外人」制止家暴依然具有正当性。
例如,国际法中有「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A 国公民在 B 国遭受不法侵害,A 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犯罪者实施管辖。例如《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如果套用题目中的逻辑,就可能变成:A 家庭的女儿嫁到 B 家,遭受了家庭暴力,A 家的家人可以制止。非要让我把国家人格化一下的话,在这里国家就等于「娘家人」。
再例如,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各类国际组织也有可能合法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例如,《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就规定了一系列「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维和部队的部署正是源于这里。
类比一下,如果我感觉到小群里一些住户天天晚上在家里喊打喊杀动刀动锯,给小区的和平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成立一个「老得维护别人家里的和睦部队」,简称「老和部队」,天天猫在别人家墙角,这倒也挺符合国际法的规矩。
吐槽归吐槽,还是得回到问题:干涉别人家暴,跟干涉别国暴力事件本质上不一样。按照上面的类比,如果本质完全一样的话,娘家人比别的人更加有理由去干涉家暴、公民可以成立个组织专门跑别人家去干涉家暴,而这并不符合国家的反家暴立法,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
如果完全按照国际法的规矩来玩,家暴干预有可能成为家族势力的体现(全凭娘家人厉不厉害),可能成为私人之间干涉隐私权的托词(开门,老和部队!),这想必也不是很多希望家庭「主权完整」的人们渴望见到的。
通过反家暴立法,明确执法权的归属、划清法律的边界,比照搬国际法的理念玩丛林规则,这种区别可能是好事。
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