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伦理的一大挑战,同时也是世界医学界解决器官移植的设想之一。
当前各类器官移植资源极其的紧缺,虽然人工心脏技术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想要大范围、通用性使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与其说是,日本算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如说是这个时代。从美国的浅尝辄止般的人伦试探,再到所谓婴儿基因编辑的争议,随着科技的发现,未来的争议会越来越多。人类也会往这方面走得更远,还会诞生更多的伦理和技术问题。
除了器官移植之外,这个领域将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科技进步,可能是不可估量的。
就如同认识核能并研究出了仅仅作为战争威慑(或使)的核武器,也建立了相关核电站,更是人类未来的核心能源之一。
所以,相关的生物工程,必须在严格的条文法规之中进行才行。
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不久前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明显有针对不久前发生的中国人基因非法采集以及遗传数据倒卖事件,也同时强调了伦理方面的要求,国家也明显不支持婴儿基因编辑等违反人伦的研究活动。
总的来说,国家强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相关条例对学科和行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国家核心目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所谓有效保护,应该是针对但不限于“中国人基因外泄案”这样的事件。
至于合理利用,其实也就是有限制作用的,例如国家是不承认和允许基因编辑婴儿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对人类遗传资源和信息的解释,虽然看起来解释不解释都一样,但规范类内容和具体的范围,才能避免打擦边球的情况。
第三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这里基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的范围: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用了一个“等”字,说明涉及这些方面但不限于这些方面。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由上及下,是国务院的常规手段,给予了下面很大的灵活空间。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这里给出了国务院要求的三项工作:遗传资源调查、登记重要遗传家系、登记特定地区遗传资源。
第六条 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国家明确给出了可以“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方面:科学研究、生物医药、诊疗技术、生物安全、健康保障。这里没有用等,则只是限于这几个方面。
第七条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这基本是规定了,只能由国家,或者国家允许的机构才能采集和支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条用了维护,这一条用了不得危害,虽然意思有别,但说的是一个东西。
第九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强调了符合伦理,像编辑婴儿之类的,自然没戏。强调了尊重隐私,技术规范,这明显是针对上次基因采集和遗传信息泄露的大案。
第十条 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我觉得国家应该像禁止贩毒一样禁止买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总则的全部十条。
现在可以划重点了: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的范围: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
合理利用的领域:科学研究、生物医药、诊疗技术、生物安全、健康保障。
有效保护的口号: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保护的内容:国家支配、符合伦理、尊重隐私、技术规范、不得买卖。
第二章 采集和保藏 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省略具体条目内容。
详细规范:采集机构的资格要求、隐私保护、资源保藏工作要求、资源保藏平台的资格要求、资源保藏的管理要求、国家相关机构、机关对数据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省略具体条目内容。
对以下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范围、以及规范:统筹规划、开展研究开发、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等。尤其是对国际合作方面进行了多条、严格规范和要求。
开展研究的四类团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采集、保藏、利用,未通过审查、备案,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非法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许可作假,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非法对外提供、侵犯隐私、对外提供违反技术规范、对个人机构及国外组织开放无备案、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未完整和妥善保藏、未提交年度报告、国际合作未提交研究报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组织,个人、机构,非法进行相关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总则“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内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四十七条条例,总的来说——
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强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打击违法犯罪。
至于对基因编辑的影响:
国家明确规范了,未审批、或者不具备资格的任何机构、或者被限制的个人、机构、国外组织,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工作,都是非法的,更不用说基因编辑了。
也明确规定了,关于基因编辑方面,不能违背伦理。
有了这个管理条例,相关学科和行业会完全掌控在国家的手里,非法采集、倒卖、中国人基因外泄的案件,是不允许再发生了。至于基因编辑婴儿,也根本不再可能在中国境内允许出现。
打击学科内的违法犯罪,学科所研究的内容也会更加的规范化, 这对于广大科研工作者来说,则其实是好事。基本上除了那些违法犯罪,和搞擦边球的人会被限制之外,合法合规的科研工作反而还有国家背书。
当然,这个条例的规定,对非人类遗传资源方面(如转基因)的基因编辑是不会有任何的影响的。
综上,这个条例主要还是规范相关工作、完善法律盲区、打击违法犯罪,净化学科和行业。虽然限制了民间研究,不犯伦理,同时尊重隐私、保护资源,但在学科和行业的大方向上,并没有多少影响。
至于日本踏足相关领域,并取得一些成果之时,我国究竟什么态度,且拭目以待。
(不过就当前仅仅培育器官的话,伦理问题的争议其实比直接编辑婴儿基因更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