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权利分属两个权利方而这两个权利方还独立行使权利的情况,如果存在往往就涉及违约甚至违法(这种事发生过)。要么是该权利有单独权利方,权利方独立行使权利;要么是该权利有复数权利方,然后由某个权利方和得到其他权利方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权利。
比如题目的例子,甲动画有权利方制片公司 A 和电视台 B ,通常不存在 A 授权大陆独播,B 授权港台播放的情况。
那有没有可能就是这样授权的呢。当然有可能,毕竟这些都是可以谈的,合同定好就可以,只是我没见过这种情况。
感谢 @叶佳桐 的徽章,不够专业,
只是恐缩地对其他答主的答案做一些补充。
前提:
优先理解版权方为licenser(授权方)。与之对应的是licensee(被授权方)。
优先讨论播放权
结论:
中间商有可能不一样,窗口有可能不一样,不同权利在同一地区的归属也可能不一样(理论上)。
题目答案随着对“版权方”理解不同会有变化。
1 授权地区划分不同的情况-窗口权
这里有一个词叫窓口権
映画制作やテレビアニメーション等のコンテンツ産業における用語です。 例えば映画制作をするときには映画製作会社、出版社、映画配給会社、ビデオ販売会社などが出資をして制作委員会というものが構成されます。 その各メンバーの出資に見合った窓口権(放送権、興行権、出版権、商品化権等)を分担して取得するわけです。
这里窗口权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是动画出资方关于“谁能卖什么”相互达成一致的一些条款。因为日本公司个体的销售能力覆盖范围有限,播放权大部分情况下会按地区划分给不同的出资方。
日本动画面向中国,最早是向港台卖的,没有非常重视面向大陆的销售。因为语言互通,所以更早时候大陆和港台权益分开的情况比较少,但近年来分开的情况是有增加的。不同地区的窗口不同,比如大陆由委员会的A公司销售,亚洲除大陆以外的地区由B公司销售。
2 代理商不同的情况
时至今日,依然存在诸如大陆直接授权,港台通过代理商授权的情况(甚至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代理商是分开的)。因此呈现在这几个地区的动画成品是不一样的(各自翻译的字幕,甚至配音)代理商授权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作【不一样的版权方】,因为他们没有获得动画的著作权,所以仍然算作licensee(被授权方)。虽说如此,从获取版权的角度上,找代理商(有代理的情况)是最直接有效的行为。(因为反迂回,licenser(授权方)无法绕过代理商对该地区授权)。
3 播放权以外的情况-同一地区不同权利的划分
目前还没有看过把衍生品开发单独授权的例子,但在未来下游的licensee(被授权方)越来约细分,信息越来越通畅,预测可能会有把播放权和衍生品开发分开授权的案例。(比如播放权给视频平台,衍生品直接给周边电商)
从获取授权的角度,将版权方认作“窗口”,“代理商”显然更具有实际意义,那么1和2讨论了版权方本身不同的情况,3则讨论了题目中模糊没有规定的“权利种类”。但若将版权考虑成著作权,那么无论哪种情况下,都是属于出资方组成的组织。
如有纰漏和不足之处还请指出。
动画版权方都一样,即企划投资方。
区别在于代理商是否一样,但对于「大中华区」来说,代理商一般也一样。
10月新番《宿命回响:命运节拍》,其在整个大中华区的代理商都是羚邦。
但他们把中国内地、港澳、台湾的播放权拆成三部分卖,也就出现了bilibili(中国内地)、巴哈姆特動畫瘋(台湾)、Ani-One Asia(港澳)等多家中文区播放平台。
港澳与台湾的代理商普遍都一样,但中国内地因为某些原因,可能会不同。
《JOJO的奇妙冒险 石之海》在港澳和台湾都是Netflix全球独家,但由于中国境内没有Netflix,所以由木棉花代理。
而本季度的《三角窗外是黑夜》(BL番),bilibili是整个大中华区的总代理。
但这部动画在中国内地是不能播放的。
也有少数两岸三地代理商全都不同的:
《卡片战斗先导者 第二季》中国内地的代理商为武士道,台湾的代理商为元美国际映像,港澳的代理商为云涌控股。
对日方来说这也是挺棘手的事情。
日本动画在海外往往一口气把整个欧洲、美洲几十个国家的播放权打包卖,甚至Crunchyroll一家常年垄断亚洲之外的全球代理权(覆盖了一百多个国家)。
但在中文区,却要接洽很多代理商。
代理商竞争太激烈对观众不是好事。
西方的Funimation、Crunchyroll、Sentai Filmworks等代理商常年垄断亚洲之外的日本动画代理,版权成本很低。
因为就他们几个,没有其他竞争者。
在亚洲则有中国、韩国和日本本土的几十个代理商竞争,只能互相抬价。
最终付出这些成本的自然是观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