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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三位小伙子 QQ 群相约烧炭自杀,父母起诉平台不作为? 第1页

  

user avatar   sui-bing-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三小伙通过QQ相约自杀,家属准备起诉腾讯?

家属的想法很直接:“如果没有这个QQ群,孩子就不会死”、“聊了这么久,网站没有审核,要承担责任”。

家属的痛,我能体会,但这样的观点,我不敢苟同。
三条鲜活的生命殁去,对家属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他们有放声大哭、宣泄悲伤的权利。但是在痛苦消退后,应该做的是接受现实,重新振作,而不是陷入“被害妄想”的泥潭,并向他人转嫁责任。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这话不是我说的,是xian法说的。而QQ的聊天信息显然是一种通讯秘密,很多还属于个人隐私。作为运营方的腾讯,自然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来非法的获取、干涉这些信息。

而家属控诉的或者要求的,说白了就是要让腾讯来“主动介入并干预我们的通信内容”。这样的观点,且不论腾讯和法律同不同意,作为普通人,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被人监控,你同意吗?

显然,家属这样的要求不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明显是违反常情常理的。但是,在法制晚报的报道中,还有专业法律人士引经据典的企图支持家属们的主张,着实也让人匪夷所思。

法制日报的采访中,有律师举出了丽水市的一个类似判决。同样是在QQ群里相约自杀的案件,家属认为腾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看到QQ群的聊天内容,但是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阻止相约自杀,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判决腾讯公司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估计大多数人看到这里都会觉得,既然法院都判了,这事腾讯肯定有责任。
但是作为律师,这样违背常识的判决让我不敢相信。随手做了点检索工作,发现这一判决其实早已被推翻。
在判决做出后,腾讯和家属都提起了上诉,通过丽水中院的审判,法庭认为腾讯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责任,也没有接到相约自杀的举报,自杀的结果不是腾讯导致的。最终将一审的错误判决推翻。

当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不能跳脱出人之常情,如果在常识层面都说不通的话,那么这个判决一定是个错案。此次事件中,不管是家属还是媒体,都是被不严谨的法律观点所误导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年华美好的青年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选择结束生命,这都已经是三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了,希望家属让逝者安息,不要再把家庭的悲剧变成社会的闹剧。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user avatar   lizaid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位家长说得对!腾讯就是应该审核每个人的聊天记录!

不光是聊天记录,每台电脑、手机都应该实时向国家上传存储的文件和应用程序,确保任何人的思想动态与一日生活受到有效监管和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什么?没那么多人手?那就招聘啊!这家伙创造就业岗位可不止几百上千万人啊!

等到所有人都过上了扎头巾、穿工服、看喜羊羊、玩蜘蛛纸牌的生活的时候,共产主义就实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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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里说这位父亲早就已经看到了聊天记录,可并没有当回事,也没有试图联系儿子,直到警方通知父亲,而此时距离他看到聊天记录已经有1个多星期时间。

也就是说,即使腾讯把聊天记录给他看,他也多半不会当回事的。

腾讯只是家网络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为用户报警或者叫救护车。

所以就算网络实现了聊天信息的监管,这孩子该死还是会死。而且父亲仍然什么都不会做。

作为一名儿子,我深切地向这位父亲表示同情和惋惜。

但作为一名男人,我特别想向这位缺乏逻辑强词夺理推卸责任还死不要脸的男人表示:如果你儿子死了你都还不去分析自己身上的问题的话,那么哪怕你再生下来一个儿子,该自杀还是会自杀的,这是历史客观规律,嗯,就跟上届世界杯冠军这一届小组赛一定出不了线一样。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平骧@棠邑小廌 两位朋友的回答中发散一下,谈谈法律上的“因果”。

《武林外传》里面,如果恒山派掌门莫小宝没有挪用公款盖房,衡山派也不会陷入内斗;如果衡山派没有陷入内斗,佟掌柜也不会流落到同福客栈;如果佟掌柜没有留在同福客栈,老白也不会当跑堂;如果老白不当跑堂,也不会为了完成KPI去官道上拦老乡的牛车,也不会一指头戳在牛蹄子上,折了一根能点穴的手指头。

这样看来,莫小宝挪用公款,的确是老白受伤的原因:若前者不发生,后者也不会发生。

但是,这种因果链条,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在英美法律中,“要不是...就不会”这种因果,也就是所谓“but for causation”是不够的。在侵权责任方面,法律只承认“近因”(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呢?我们可以设想三种情况:

1 经销商故意销售劣质轮胎,导致爆胎,车辆失控撞到电线杆,车主受伤;

2 经销商故意销售劣质轮胎,导致爆胎,车主下车换备胎的时候,被路上其他车辆撞击受伤;

3 经销商故意销售劣质轮胎,导致爆胎。车主想,得,天也不早了,先找个地方歇一会,结果在路边大排档吃饭时卷入黑帮械斗,被人砍伤。

可以看出,经销商的侵权行为,都算得上是车主受伤的“原因”,但三个例子里面,因果关系的远近存在明显区别。侵权责任法必须在这种或远或近的关系中划出一条线,只考虑“近因”,即与结果“足够相关”(sufficiently related)的原因。否则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令自己背负上法律责任,最终形成一个所有人起诉所有人,人人自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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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照搬英美法系中的“近因说”,但民法主流学说同样强调法律上的因果必须存在必然性,而不是经过一系列偶然的,不构成一般规律的事件,在个别实践中形成了“要不是...就不会”的关系。(参考阅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中国法院网

在题目所提到的事件中,的确,腾讯提供群聊服务是三人相约自杀的“原因”,若没有群聊功能,三人也无法通过QQ商议烧炭自杀。但这种联系是偶然的,并不构成一般规律。生活常理告诉我们,任何社交场所的提供者,不管是茶馆还是网上论坛,其所提供的服务和相约自杀这类悲剧事件,都仅仅存在孤立的,偶然的联系,而不存在必然的,有规律性的联系。因此,不能成其为产生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至于本案中的公民通信自由问题,各位答主说的很好了:

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也很欣慰,宪法中的权利能通过此案有所体现。


user avatar   lawj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时我和被告在微信聊天的时候,他承认过欠我钱的”。

“那你提交一下聊天记录吧”!

“我换了个手机,聊天记录都没有了,法院可以去腾讯公司调聊天记录看啊”!

讲真,不是不想调,是调不到啊。

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四十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这是过往的一个故事,法官们吃到的可不止是闭门羹。虽然和本案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是constitutional law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已经足以将对公民通讯自由和秘密涵盖到了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有些案件真的为此陷入真相不能查明的境地,有可能在实质上损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和公民的通讯秘密这一项宪法权利比较起来,这确实是一项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新人可能并不知晓实践中是这么操作的,第一次接到当事人申请的时候,联系了腾讯的法务部门,得到的答案和前述规定并无二致,在前辈同事那里也得到了印证。

回到这个案例里面来,既然在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时候,侦察机关可以调取到相关通讯内容,那也就说明了腾讯公司是保存了这部分内容的,也就是说,腾讯是看得到的。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没有这个QQ群,没有约上一同赴死的人,我相信孩子不会选择这条路”,在以QQ作为联络工具相约赴死的案件中,腾讯公司是否负有劝诫当事人不死的义务呢,如果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是否就意味着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呢?如果没有这个qq群,这些人会不会赴死,腾讯公司提供聊天平台的行为和不劝诫自杀者的”不作为“是否和自杀者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关于过错。如果认定腾讯公司有过错,那么就是认定其有义务劝诫当事人不要自杀,也就是赋予了其无时无刻监测公民聊天记录的义务,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隐私无时无刻不暴露在另一个民事主体的视野之内。想一想,你的房子全部都是透明玻璃制作的、并且不能拉窗帘,是不是很恐怖。虽然我不能肯定腾讯公司是否确实在这么做,但是在法律的判断上,不可能将公民的隐私放在如此危险的地位。

关于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件中,猛一看真的符合“如果没有A,则没有B”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但深思熟虑起来,似乎也不能完全肯定“如果没有QQ这个聊天平台,这些少年就不会自杀”,谁又能保证在没有QQ这个平台的情况下,他们会不会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上其他人相约自杀呢?此外,除了前述判断规则之外,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还需要经过法律上的考量,才能够确定某一行为或者不作为是否和相应的事实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西方有首民谣说道:

丢失一个钉子,坏了一只蹄铁;
坏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
折了一匹战马,伤了一位骑士;
伤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
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帝国。

法律为了避免出现因果关系无限延长从而严重限制人们可以实施的行为的范围这种极端的情况,总会选择在因果关系链条的某一个环节,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切断,从而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免于遭受法律的惩戒。否则,人人都只能躲在屋里,啥也不敢做,如此的法律只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在这个事件里面,保护公民个人通讯秘密这一宪法权利这一单一的理由即足以斩断所谓的不作为和少年们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的分析有点枯燥,但看到一起事件,立马能够想到和自己专业知识的关联,迅速提取知识做出判断,是法律人的必修课。

——————

不妨来听一下法槌的故事:

即将进入法学院的小伙伴,又需要知道些什么呢?

法学院的老师,又有哪些经典的语录呢?

在庭审中有哪些搞笑、离奇的事?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楼不盖那么高,跳下来能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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