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核心原因上面的答案解释的不清楚:这样可以增加投票权。
比如我拿公司A的51%的股票,然后公司A用所有资本控股公司B的51%股票,那么我的资本只占B的总资本的25%多一点,但是我却可以通过公司A完全控制公司B的决策。
你好,我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我来回答下你的问题。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的主要有如下四个原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2014.3.18: 昨天写答案时太过匆忙,很多地方并不严谨。今天一登陆发现收到很多赞同,心不自安。因此作出修改。
提供几个角度供参考,欢迎各位探(da3)讨(lia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