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矿泉水送茅台,标价2888,这样的销售方式违法吗?如果放在2017年前,这个问题很好回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只销售高价的矿泉水+茅台组合,而不单独出售茅台,显然属于违法搭售。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修订后,将禁止违法搭售条款删除。当时修法的逻辑是,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违法搭售仍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而如果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自由竞争市场以搭售的方式促销,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本身并不违法。
这一修订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无疑过于高估了市场的竞争性和《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如果所有出售茅台的商家都只出售#茅台# 和某种商品的高价组合,消费者又到哪里去“用脚投票”呢?
我和一位长期从事行政合规业务的律师讨论这个问题,这位律师说我思路太狭窄。就以矿泉水搭售茅台的例子来说,如果监管部门要治理,何必一定要跟违法搭售过不去?
第一,图中的标签标明产地是贵州、规格500ml,都与矿泉水的信息不符。光这一条,就是明显的标签违法。
第二,既然标签上的信息与矿泉水无关,这张图没有说清楚到底矿泉水是什么样的、值多少钱,可能违反价格法的明码标价规则。
第三,标签注明买矿泉水送茅台,但实际上是以茅台的价格购买矿泉水+茅台组合,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
这一套组合拳下来,还有谁能继续这样出售呢?
我要学习的,还是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