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黄之锋已经于今天下午获得保释。保释,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得到暂时的、有条件的释放,需在指定时间按照法院的要求继续进行司法程序。黄之锋得到保释,这是不是说明,香港的法律只是一道虚掩着的「旋转门」,进出随意呢?
某种程度上,这还真是英美法的「体制问题」。英美法系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这一点,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自洽的:如果一个人尚未被证明有罪,则他的人身自由也依然存在得到保护的价值。对于这一点,中国大陆的法律虽然没有「保释」制度,但也存在「取保候审」,在实际效果上具有相似性。
但需注意,英美法系中的保释,并不是必然的,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潜逃风险、证据较为确凿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拒绝其保释申请、检方也可向法院要求禁止保释,由法院作出裁决。。例如,在不久前引发广泛关注的克里斯滕森绑架谋杀章莹颖一案中,法院就拒绝了被告人的保释申请,将其羁押等候审判。在题目中提及的事件中,如 @Cheung Michael 指出的那样,据报道,检方应当没有提出不得保释的要求。
保释,在像这样引发社会恐慌的、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中,的确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议题,更何况有沉痛的前车之鉴:2016年旺角暴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至今仍未能受到法律的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以美国为例,法院会谨慎在无罪推定和潜逃风险的两难之间做出平衡,采取没收护照、电子监控等方式控制风险,但仍然无法排除嫌疑人弃保潜逃的可能性。在香港事件中,考虑到有乱港分子在他国获得政治庇护、生活相对得到保障的先例,有理由认为嫌疑人存在潜逃的激励,本应更加审慎做出考虑。